理论教育 股权众筹的刑事法律风险与规范化

股权众筹的刑事法律风险与规范化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需要通过众筹平台获得融资资金的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来说,如此高昂的资金花费和时间成本是无法承受的。这便决定了股权众筹融资行为天然地具有了刑事法律风险。

股权众筹的刑事法律风险与规范化

贺 卫 李 进[1]

目  次

一、股权众筹的内涵界定、特性分析及融资模式

二、我国股权众筹模式中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

三、股权众筹的风险防范与刑法规制(www.daowen.com)

摘 要: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有益尝试,但股权众筹的兴起与发展在我国为时尚短,目前的运营模式存在准入方面可能触犯擅自发行股票罪,经营环节可能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与知识产权类犯罪,以及相关职务型犯罪等刑事法律风险,需要从加强行业自律、注重前置法配套联动及加强刑事规制等方面综合发力,以促进股权众筹行业健康规范运作,保障投资者和融资方权益,积极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关键词:股权众筹 刑事法律风险 规制

互联网金融将互联网应用技术引入金融领域,充分发挥互联网分享、公开、透明、迅捷等优势,有效降低了金融交易的成本,提高了信息搜寻与匹配的概率,扩大了金融服务的覆盖面,促进实现普惠金融、民主金融,成为实体经济的助推器。相比风行、火爆的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等其他互联网金融业态,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股权众筹,却并未为公众所熟知了解,但其巨大的发展潜力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立注入了活力,成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一种有效途径。[2]尤其在当前众多P2P平台接连暴雷,较多触犯刑事犯罪的背景下,关注和研究股权众筹,识别并规制其中的运营风险颇具现实意义。虽然股权众筹行为在中央层面被肯定,但是这仅是政策性认可,实质上,根据我国《证券法》所规定的股权众筹的发行行为也属于发行证券的范畴,受《证券法》调整。我国对于公开发行证券的监管采取了严格的核准制管理,若要公开发行证券,就必须依法向证监会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批并得到核准。对于需要通过众筹平台获得融资资金的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来说,如此高昂的资金花费和时间成本是无法承受的。所以,股权众筹融资不论是想要采取“私募”方式还是“公募”方式,都存在难以逾越的制度障碍。这便决定了股权众筹融资行为天然地具有了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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