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非法发放贷款:非法经营行为的合理界定

非法发放贷款:非法经营行为的合理界定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5]理论界也基本上将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理解为与其他非法经营具有相当性的行为。一是非法发放贷款行为是法秩序禁止的行为。该批复中,“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就是非法发放贷款。对于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有关部门应根据行政法规予以行政处罚。设立金融机构和开办金融业务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金融业务的,一律为非法经营,要依法予以处理。

非法发放贷款:非法经营行为的合理界定

从性质上看,“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属于兜底条款。在刑法典中,兜底条款被大量运用。由于犯罪行为的复杂性,对于某些犯罪而言,其客观方面不能被完全描述,为了应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立法者借助兜底条款,高度概括犯罪行为的客观特征,使用“其他严重……行为”的语言表述方式予以明确规定。就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而言,立法机关指出,该款规定是“针对现实生活中非法经营犯罪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所作的概括性规定,这里所说的其他非法经营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这种行为发生在经营活动中,主要是生产、流通领域;(2)这种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3)具有社会危害性,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35]理论界也基本上将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理解为与其他非法经营具有相当性的行为。比如,有学者认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该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即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2)该经营行为属于非法;(3)该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36]也有学者认为:(1)必须是一种经营行为。它有成本的投入,追求利润,以营利为目的,是一种经营行为;(2)经营行为的非法性应当仅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许可制度的规定;(3)非法经营的性质必须是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37]有学者认为:“这种行为必须发生在生产、经营中,主要是生产流通领域,行为必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时具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社会危害性。”[38]很显然,违法性、营利性或者业务性是衡量非法经营行为的关键要素。

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显然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一是非法发放贷款行为是法秩序禁止的行为。民商事领域,199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明确,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该批复中,“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就是非法发放贷款。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39]在行政法意义上,非法发放贷款也属于行政法禁止的行为。1998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规定,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均属非法金融机构,包括冠以银行、信用社等名称的机构,也包括虽未冠以上述名称,但实际是从事或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非法成立的金融机构筹备组织也视为非法金融机构。对于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有关部门应根据行政法规予以行政处罚。2002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规定,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法》规定,依法取缔辖区内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对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活动,一经发现,应立即调查、核实,经初步认定后,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对经调查认定的各类形式的地下钱庄和高利借贷活动,要坚决取缔,予以公告,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是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二是非法发放贷款行为显然属于经营行为。行为人在未取得从事贷款业务资格或资质的情况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行为,显然属于市场经济条件下营利性的业务经营活动。1994年9月,《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授权的金融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职责。设立金融机构和开办金融业务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金融业务的,一律为非法经营,要依法予以处理。当前,有些互联网企业为了逃避打击,通过变化交易形式等手段,如以手机回租、虚假购物在转租等继续发放贷款,有的还在贷款过程中通过强行搭售会员服务或者商品形式变相提高利率,有的故意使借款人形成逾期以收取高额逾期费用等。[40]很显然,不管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如何变化,其属于经营性行为且具备营利性、业务性的特点没有实质变化。(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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