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有法律未明确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行为中,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是检验刑事处罚可行性的关键。《刑法》第96条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2011年,最高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又对“违反国家规定”予以明确。根据上述认定标准,1998年7月以国务院令第247号发布的《办法》是行政法规,属非法经营罪中的国家规定。《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非法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视为非法金融机构。”第4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3)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4)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据此,结合行为主体及其行为性质,非法发放贷款显然是非法金融业务,非法发放贷款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非法发放贷款行为时,如果向不特定用户发放贷款,且以发放贷款作为其主要业务活动时,此种行为已经超越民间借贷范畴,而具有了金融业务性质。在我国,金融业务属于国家特许业务,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属于商业银行的基本业务类型之一。我国《商业银行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活动时,虽然没有冠以“银行”的名字,其行为已属于类似于商业银行金融业务活动。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已对民间借贷与非法金融业务的区分做了明确区分。该批复指出,“民间个人借贷应是个人之间因生产、生活需要的一种资金调剂行为,即个人以其本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出借给另一特定的个人,目的是帮助解决借入人一时的生产、生活需要,出借人为此获取一定利息回报,但出借人一般并不将此作为经常性的牟利手段。”“《办法》中的非法发放贷款行为是指: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对象出借资金,以此牟取高额非法收入的行为。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主体可以是单位亦可以是个人,其行为特点是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没有合法的经营金融业务资格,经常性地向不特定的单位或个人出借资金,出借款项一般笔数多、累计金额大,多个借贷行为累计持续时间较长,客观上已形成的一种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活动的,属于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从事金融业务,具备行政违法性。(www.daowen.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