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正常的金融活动演化为非法金融活动
在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下,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规范竞争格局中,也有金融机构突破法定利率限制,违规经营现象严重。特别是东部发达地区,此种情况表现得特别明显。例如,2011年上海市11件涉高利贷案件中,各类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的案件共有9件。其中,年利率最高的为72%,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近12倍;本金金额最高为68 213 078元;借期最长达5年,最短为1个月。虽然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但不少金融机构往往突破限制,以高利率向单个借款人发放贷款。[15]据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发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有近90%的家庭和60%的企业参与民间放贷活动。居民和企业不仅用自有存款介入,还套取银行贷款投入到高利贷活动中,有的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还充当着“高利贷倒爷”的角色;一些正规金融机构也通过委托、过桥等多种方式变相参与其中。[16]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以校园贷为主要表现形式的高利放贷引发的社会问题非常严重。一些P2P网贷机构、消费公司、分期购物平台、传统电商平台以及利用自有资金为大学生提供“赊销”服务的机构等,部分机构通过过度虚假宣传、高利贷陷阱、暴力催收等手段诱导学生过度消费。[17]此种违法金融活动不仅没有缓解借款人的用款压力,反而使其陷入还款陷阱当中无法自拔。(www.daowen.com)
2.非法放贷不仅侵蚀了企业生产经营利润,导致实体企业空心化,也极易诱发其他关联性违法犯罪
以高利贷为主要表现形式的非法发放贷款,借助高额利息的诱惑,对普通民众、公司企业等有着天然的吸引力。当前,在中国经济增幅下降的背景下,众多小微企业的利润水平都远低于18%,由此,在正常经营运作条件下,只有那些经营陷入极度困难的企业,为了救命才可能不惜血本地借入利息高达18%—25%的资金。[18]实践中,非法发放贷款中广泛存在砍头息、复利高利贷、连环高利贷等形式,使试图通过民间融资缓解生产、生活的目的引向一种饮鸩止渴的恶性循环之中,不仅没有得到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经营资金,反而越陷越深不能自拔。同时,也加速实体产业空心化,侵蚀正规金融体质,诱发社会不稳定。[19]大量案件表明,非法发放贷款行为是诱发其他刑事案件的重要因素。近年来,因涉高利放贷派生的刑事案件主要是发生在贷方和借方之间的非法拘禁案件,其次是故意伤害、诈骗、非法集资、抢劫、强奸等案件。如,山东滨州市滨城区检察院2012年受理非法拘禁案件8件,全部为高利贷派生;2013年受理非法拘禁案件27件,其中21件由高利贷派生。[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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