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从东方创投到e租宝——案例导入

从东方创投到e租宝——案例导入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个月后,邓某资金链断裂,汇款不及时导致投资人提现困难。截至2013年10月31日,“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共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26 736 562.39元。2014年7月15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邓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由此,遍布全国各地的“e租宝”各分支机构相继被查处。

从东方创投到e租宝——案例导入

案例1:(东方创投案)被告人邓某于2013年5月份出资注册成立深圳市誉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法人代表及公司负责人,被告人李某任运营总监,负责公司广告投放、人员招聘、客服管理及技术维护等工作。深圳市誉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2013年6月19日创建“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向社会公众推广其P2P信贷投资模式,以提供资金中介服务为名,承诺3%—4%月息的高额回报。实际上,平台募集资金都是投资人直接打款至邓某、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后再转到邓某的私人账号,具体投资款均由邓某个人支配。“东方创投”投资人资金中,2 500万元用于购买深圳布吉中心花园四个街头铺面(总价3 680万元),而邓某把四个铺面抵押给担保公司又贷出3 000万元。其中,2 200万元用于购入深圳华强北和记黄埔的“世纪汇广场”18层物业首付款(总价1.05亿元),另外800万元则用于日常返还投资人投资提现需求。3个月后,邓某资金链断裂,汇款不及时导致投资人提现困难。截至2013年10月31日,“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共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26 736 562.39元。2014年7月15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邓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7]

案例2:林某飞自2015年8月筹办并成立深圳钰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肇庆第一分公司,之后同叶某文、梁某福、冯某庭、何某红、胡某芬、李某鸿、彭某贤等人,利用网络“e租宝”平台,承诺年收益率为9%—14.6%不等,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和12个月。以高利息、高回报等手段为引诱,通过电视互联网、印发宣传单张等向社会公众推介,介绍客户投资该平台的理财产品。通过“e租宝”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若干理财产品进行销售,并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对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非法吸纳巨额资金。其中,大部分集资款被用于返还集资本息、收购线下销售公司等平台运营支出,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被挥霍,造成大部分集资款损失。由此,遍布全国各地的“e租宝”各分支机构相继被查处。2017年4月26日、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安徽某控股集团、某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丁某等10人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某等16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丁某等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处罚金1亿元,其余24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5—30年。[8](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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