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勇[1]
目 次
一、案例导入——从“东方创投”到“e租宝”
二、P2P网贷的意义与风险
三、P2P网络借贷的刑事处罚边界与标准(www.daowen.com)
四、结语
摘 要:治理和防范P2P金融风险是一个系统工程,但为P2P网贷平台划定刑事“红线”和刑事处罚边界是当务之急。P2P网贷平台的刑事边界判断,应采实质标准与形式标准相结合、实质标准优先的方法,坚守“中介信息服务机构”的实质标准,通过行为表现方式作为形式标准来判断是否超越“中介信息服务机构”这一实质标准。对于超出此界限,擅自以银行等金融机构角色自居,欺骗投资者,非法集资,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构成要件的,以相应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 非法集资 实质标准 形式标准 穿透式监管
近年来,我国P2P网络借贷(简称P2P网贷)平台每年以约400%的速度递增,截至2014年已超过2 000家。[2]2017年6月底,P2P网络借贷行业累计平台数量总计5 909家。[3]截至2017年年底,年网贷行业成交量达到了28 048.49亿元,相比2016年全年网贷成交量(20 638.72亿元)增长了35.9%。历史累计成交量已经高达48 245.23亿元(去年同期历史累计成交量为22 075.06亿元),上升幅度达到了118.55%,过去一年网络借贷行业累计成交量增长超过26 000亿元。[4]野蛮式增长的背后隐藏着巨大的危机。据报道,2014年有122家P2P公司跑路,而2015年6月份仅一个月跑路的P2P网贷就达到122家,媒体称之为“触目惊心,跑路成灾”。[5]从“东方创投”负责人邓亮投案自首,引发网贷犯罪第一案,到2015年在全国引起重大影响的“e租宝”案,再到2018年轰动全国的“钱宝网”案,在P2P网贷平台疯狂扩张的同时,刑事犯罪随之而来。截至2017年12月底,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仅剩1 931家,相比2016年年底减少了517家。[6]P2P作为互联网金融形态之一,作为一种新型事物,需要支持发展,更需要法律规制。治理和防范P2P金融风险是一个系统工程,但为P2P网贷平台划定刑事“红线”和刑事处罚边界是当务之急。本文将结合目前已经判决的被誉为P2P网贷犯罪第一案的“东方创投”案和“e租宝”对P2P网贷平台的刑事边界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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