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重塑内幕交易犯罪立法

重塑内幕交易犯罪立法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8]对于期货市场中的内幕交易犯罪,美国主要以《商品交易法》为核心建构刑法规制体系。进入20世纪80年代,美国加大对内幕交易犯罪的惩罚力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美国《证券交易法》进一步将个人内幕交易犯罪的法定刑调整为250万美元以下罚金,或者20年以下监禁,或者罚金与监禁刑并处;单位内幕交易犯罪的法定刑调整为500万美元以下罚金,或者单位成员20年以下监禁,或者单位罚金与个人监禁刑并处。

重塑内幕交易犯罪立法

美国1933年《证券法》重在统一规定联邦的证券发行与销售监管,原则性地在第17、24条禁止与证券发行有关的欺诈、虚假陈述等行为,[13]未对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违法犯罪责任做出规定。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条b款以反欺诈条款规制内幕交易,禁止侵害证券市场与投资者利益的欺诈行为;[14]第14条e款禁止在公司股份收购要约、要约邀请、收购请求等环节就重大事项进行虚假陈述、遗漏重大信息或者从事虚假、欺诈等行为;[15]第16条b款禁止公司董事、经理以及股份超过10%的股东从事短线交易牟取利润[16]

由于1934年《证券交易法》有关禁止内幕交易违法犯罪的规定较为原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证券交易法》的规范框架下制定了监管内幕交易的执法规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10b-5规则禁止在州际证券交易中实施以下行为:(1)欺诈性的交易策略、安排、技巧,(2)就重大事项进行虚假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3)欺诈或可能欺诈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操作或者其他行为。[17]14e-3规则禁止在公司收购过程中利用重大的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除非公司收购信息在交易发生的合理时间前已经公开。[18]

对于期货市场中的内幕交易犯罪,美国主要以《商品交易法》为核心建构刑法规制体系。《商品交易法》自1936年施行起历经多次修改,2009年美国金融改革法案对期货交易环节的内幕交易违法犯罪作出最新修正:(1)禁止联邦政府部门及其雇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能够影响州际商品期货、互换交易价格的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商品期货、期权或者互换交易。(2)禁止联邦政府部门及其雇员以协助他人获取个人利益为目的,向他人泄露其利用职务便利能够获取的影响州际商品期货、互换交易价格的未公开信息。(3)禁止在明知联邦政府部门及其雇员泄露影响州际商品期货、互换交易价格的未公开信息的情况下,从事相关商品期货、期权或者互换交易;禁止盗窃、传播、私用联邦政府部门及其雇员掌握或者制作的影响州际商品期货、互换交易价格的未公开信息。信息未公开是指相关信息内容未进入公众渠道,或未在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程序以及听证程序中公开,或未在政府报告、审计、调查等工作环节公开。[19](www.daowen.com)

美国1933年《证券法》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环节的欺诈犯罪设置的法定刑为:1万美元以下罚金,或者5年以下监禁,或者两者并处。[20]1934年《证券交易法》原来对内幕交易犯罪设置的刑罚规定是可以判处10万美元以下的罚金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两者并科。进入20世纪80年代,美国加大对内幕交易犯罪的惩罚力度。1988年《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执行法》规定,个人犯内幕交易罪的最高罚金额从10万美元提高到100万美元;对其他机构犯内幕交易罪的最高罚金额从50万美元提高到150万美元,对机构负责人可同时给予100万美元以下或3倍于其受益金融的罚款;对自然人处以自由刑的最高刑期从5年监禁提高到10年监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美国《证券交易法》进一步将个人内幕交易犯罪的法定刑调整为250万美元以下罚金,或者20年以下监禁,或者罚金与监禁刑并处;单位内幕交易犯罪的法定刑调整为500万美元以下罚金,或者单位成员20年以下监禁,或者单位罚金与个人监禁刑并处。[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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