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改良罚金刑适用的有效方法

改良罚金刑适用的有效方法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借鉴京、穗、浙、苏刑事案件罚金刑判决情况,建议上海地区整体罚金占比提高至20%以上,即便结合法定情节、酌定情节,也不应低于15%,以此凸显对经济犯罪的刑罚力度。

改良罚金刑适用的有效方法

借鉴京、穗、浙、苏刑事案件罚金刑判决情况,建议上海地区整体罚金占比提高至20%以上,即便结合法定情节、酌定情节,也不应低于15%,以此凸显对经济犯罪的刑罚力度。此外,还可以通过明确犯罪数额认定、规范法律适用等角度改善罚金刑的适用。

1.查明销售数额

针对目前销假罪名中罚金较犯罪数额明显偏低的现状,我们认为还是应当从犯罪数额认定的角度出发,解决罚金与犯罪数额比例不合理的问题。穷尽手段查清实际销售数额,无论是成本推算或者固定比例折算,都无法最大程度接近实际犯罪数额。侦查机关应当尽力还原事实,不仅靠传统的账本查账,还可依靠多平台支付系统调查实际销售情况。信息化的普及而出现了多样化的支付方式。支付宝、微信、网银等多渠道取证,既能保证证据的客观真实,又能提高侦查、诉讼效率。大数据信息化时代已到来,司法也必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更高效利用信息化手段已是大势所趋。司法机关可以联合相关企业,通过逐步改善公众支付习惯,做到线下消费线上留痕,通过数据点的追踪,固定线下生活的每一个痕迹,这将大大裨益司法侦查。

2.鉴定意见科学化、合理化

优化鉴定意见也是当务之急。当鉴定意见沦为虚高的一纸空文,受损的不仅是个案的严肃性,更是整个司法系统的权威性。动辄上千万元、上百万元的鉴定价格成为司空见惯,但最终刑期往往止步于二三年,再加上缓刑的适用,被告人几乎不需要被实际监禁,这样造成的恶劣影响是公众将司法当作儿戏,法律对犯罪行为的惩戒作用大大削弱。因此,鉴定机构在作出鉴定意见时不可机械适用市场中间价,而是应当更全面考虑假冒品的品相、质地、与真品接近程度等因素,综合评价后作出价值鉴定;同时,可以参考网络销售平台上的中间价格,尽可能让鉴定价格接近实际产品价值,客观评价,不放纵犯罪也不虚置销售金额,提升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最终促使罪刑更为匹配。(www.daowen.com)

3.细化罚金刑规则,明确单处罚金刑适用条件

通过比较3例上海单处罚金判例,发现销售数额较大且同时具有多个减轻量刑情节时,如退出违法所得、预缴罚金、赔偿等情节,法院综合评判犯罪分子的认罪、悔罪态度,基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判决单处罚金。笔者建议,基于已有的判例和法律规定,对无前科劣迹的犯罪分子,犯罪销售数额较大且具有自首、赔偿、达成谅解等多个减轻情节的案件,在犯罪分子基本有能力偿付罚金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法院单处罚金刑。知识产权犯罪属经济犯罪,从罪名的本质而言,核心是惩罚破坏经济关系的犯罪行为,因此以经济手段惩罚犯罪更能对犯罪行为起实质威慑。相比自由刑,目前罚金刑的规定不那么明确,层次也不鲜明,更多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这就给量刑带来许多不确定性,也导致罚金刑的规范性欠佳。建议从技术层面着手,明确罚金刑的使用范围,尤其针对单处罚金的情况,细化罚金刑的量刑档次,根据犯罪恶性程度高低,有针对性地规范罚金刑适用的量刑标准。

4.探索自由刑与罚金刑互易规则

从立法层面规范自由刑与罚金刑的协调配置,即处理好罚金刑的易科问题,也将有助于提高刑罚效率。由于罚金的执行成本远远小于徒刑的执行成本,而且罚金对国家税收还能产生正向收益,而自由刑不仅不能对国家和社会产生正向收益且会消耗其他纳税人的纳税,因而徒刑的刑罚收益小于罚金刑。[4]考虑刑罚执行效果,针对经济类犯罪,在同等惩罚效果的前提下将自由刑和罚金刑做一定程度的易科,不失为优化自由刑与罚金刑配置的有效之举。自由刑与罚金刑同为刑罚,之间具有一定的同质性,建议可以结合犯罪主观恶性和客观缴纳罚金的能力,从立法角度慎重考虑,尝试建立自由刑与罚金刑的互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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