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销售金额认定标准的优化与完善

销售金额认定标准的优化与完善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销售金额标准的完善,主要可以从技术和司法两个层面予以加强。对于以市场中间价格方式认定的金额虚高型案件和以实际销售价格认定的“知假买假”型案件,应根据证据情况区分案件性质,分别设定量刑标准,最终确保量刑公平。

销售金额认定标准的优化与完善

对于销售金额标准的完善,主要可以从技术和司法两个层面予以加强。

1.技术层面:从严认定待售侵权产品“货值金额”,修改有关司法解释

首先,从宽解释“标价”。按照侦查机关的一般理解,标价应是附着在产品产品包装上的价格说明,但是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出发,在合同文本、内部文件、账本记录或者往来书信等材料中记载的、符合交易惯例的侵权产品的售价同样应当认定为“标价”。对于被告人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最接近于事实的价格是其准备实际销售的价格,因此此处的标价应从宽解释。因为在合同文本等上记载的价格是最能反映被告人准备销售的价格,而且现实生活中标价的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并不局限在“产品”上标明价格,也可能是在产品目录、销售网站等进行“标价”,因此应尽量查证真实的“标价”。

其次,从严限定“无法查明”。侵权产品的价值认定应该是渐进式的,而不是任意选择的结果。对于查明实际销售价格存在争议的情况,即有线索指向销售价格但线索或证据存疑,仍然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在事实无法真正确认的情况下做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认定,即以在现有证据情况下不能完全确定的实际销售价格来认定侵权产品的价值。对于没有标价,也无法查明实际销售价格的,可以考虑分不同情况处理:对于“以假充真”型售假行为,被告人提供的侵权产品品质较高容易引起混淆,价格也接近于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价格,这明显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和市场份额,此时应以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认定;对于“知假买假”型销假行为,此时销售价格与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价格往往相差悬殊,此时权利人的市场份额的损失可以说处于不确定状态,甚至没有损失,此时如果还是按照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则会造成罪刑不均衡的后果,因此可以根据已经查清的相同品质的侵权产品市场实际销售价格计算。[3]

再次,在实施以上方式后,仍完全无法查明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即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有实际销售价格的,以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认定。

此外,由于现有司法解释对于销假案件中“数额巨大”的认定在已售和待售情况下是同一的,而这对于此类案件的性质认定和量刑评判都会造成混淆。对于已售金额和待售金额分别达到25万元以上的案件,法官的量刑尺度不可能是一致的,他必然要对案件区别对待,这必然损害量刑的严谨性。因此,考虑到现有已售型销假案件中的两档量刑幅度对应的销售金额,笔者建议是否将待售型销假案件的两档量刑幅度对应的货值金额分别认定为15万元和75万元,这样既在待售的同一种情形下保证两个法定刑格的合理区间,又体现与已售型销假案件犯罪性质和损害后果认定的差异性。(www.daowen.com)

2.司法层面:提高量刑幅度降格和缓刑适用门槛,改变量刑“过纵”局面

在严格界定和区分销假案件中有关“货值金额”“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以后,还需要进一步从司法适用的角度,对上海地区销假案件中就数额认定引发的量刑不当问题予以修正。首先,已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销假案件已经产生一定社会危害性而且属于销售“数额巨大”,此时应结合法定、酌定情节一并考虑:在没有自首、坦白等法定情节以及退赃退赔等酌定情节的情况下,不降低量刑幅度处理,更不应适用缓刑;只有在同时具有自首等法定情节及酌定情节的情况下,综合全案情况(例如罚金刑执行情况),可以考虑降低量刑幅度,慎重适用缓刑。其次,对于待售金额在第二档量刑幅度以上的案件,根据司法实践,各地法院均不会过多要求在原量刑幅度内量刑,但也应该综合考虑法定情节、酌定情节、罚金刑执行等情况,在没有法定及酌定情节的情况下,可以降低量刑幅度处理,但刑期不宜过短,一般不适用缓刑;在同时具有法定情节及酌定情节时,结合罚金刑执行情节,一般可以降低量刑幅度直至适用缓刑。

对于以市场中间价格方式认定的金额虚高型案件和以实际销售价格认定的“知假买假”型案件,应根据证据情况区分案件性质,分别设定量刑标准,最终确保量刑公平。本文销假案件的量刑幅度分为三个档次,即单处罚金,有期徒刑3年以下(包括拘役),有期徒刑3—7年。结合搜集的近两年上海销假案件中具体犯罪数额与量刑幅度之间的对应关系,尝试在实际销售价格和市场中间价格两种金额认定方式下,以供法院量刑重要参考,如表5所示:

表5 对于不同量刑幅度所对应的价格区间做具体划分

说明:(1)判处缓刑意味着实际已不执行刑罚,故表5对于缓刑不区分具体量刑幅度,而是概括说明在分别小于100万元和500万元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判处缓刑。但对于食药品类等涉及公众安全的案件,应严格限制适用缓刑。(2)因对判处缓刑的两种价格认定标准依据具体犯罪数额与量刑幅度的对应关系推算而来,具体以5倍为递进幅度,因此在3—7年有期徒刑的区间内,将两种价格认定标准也以5倍设置递进幅度(25万元与125万元)。(3)表以实际销售价格和市场中间价格作为量刑区分标准,而不以已销售和待销售情形作为区分标准,因此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拘役的实刑区间内,均是以5万元就低认定作为起刑点,而具体起算金额应由法官根据不同案件性质及销售情况做相应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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