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宣告禁止令,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刑罚执行效果。尤其在知识产权犯罪领域,以商标类犯罪案件最为突出,犯罪分子在特定行业长期从事制售假冒商品的情况屡见不鲜,基本都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主业,同时制售假冒商品的犯罪门槛低、行业监管薄弱、犯罪盈利高都会助长再犯可能性。因此,知识产权犯罪应当是较适宜适用禁止令的,然而作为《刑法修正案(八)》后才新增的规定,禁止令对整个司法系统而言是一个新生事物,理解和接纳都需要一个司法过程。
1.禁止令制度不健全
禁止令在配套制度上仍很匮乏。尽管有《刑法修正案(八)》及《禁止令规定》的进一步解释,但是配套的立法仍不完善,也没有明确的操作规范、工作流程,整体上对禁止令尚处于摸索状态。目前针对食品、药品、未成年等类型的犯罪,已有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然而已有法律规范远不足以覆盖其他日益复杂的犯罪行为。即使是满足适用禁止令条件的部分知识产权犯罪,法官在没有先例和具体司法解释支持的情况下,也不会擅自适用禁止令。
2.执行难牵制法院适用禁止令(www.daowen.com)
禁止令的执行需要基层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管,而司法行政部门是否有精力切实监管到位,承担起大量的社区矫正职责,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若监管不力,禁止令将不仅起不到惩罚犯罪的作用,反而会降低司法权威。四部门就《禁止令规定》答记者问中指出:“考虑到禁止令是一项新制度,尚缺乏充分的实践经验。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要依据修正后《刑法》和《禁止令规定》的相关规定,稳妥、审慎地决定是否宣告禁止令以及禁止令的具体内容和期限,不能因为禁止令而影响犯罪分子的正常生活以及各项法定权利的行使,影响罪犯的改造和转化。”“审慎、稳妥”也是法院目前适用禁止令的指导思想,鉴于执行能力和效果无法保障,法院若判处禁止令,很可能因执行不到位而影响判决效果的发挥,被告人在服刑期间未被有力监管,会动摇法院的威信,降低判决的严肃性。
3.适用禁止令的尺度难以把握
禁止令的适用需要把握多个关键点,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和个人情况,同时保证禁止令的可行性,既起到保障刑罚执行的根本目的,又不妨害被告人的正常生活,有针对性地适用禁止令,才能发挥社区矫正更大的作用,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由此可见,禁止令的适用尺度较难把握,因此在理解和使用禁止令上,法官有着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本着慎重起见的原则,较少适用更为稳妥。可见,种种情况导致禁止令被束之高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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