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罚金刑在现实中的应用情况优化

罚金刑在现实中的应用情况优化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结合上海平均仅为3.6万元的罚金平均值,销假案件判处罚金畸轻,不同犯罪客体之间罚金差异巨大,俨然已成为销假案件的量刑常态。可见犯罪客体类别对单处、并处罚金刑都有着相同的影响,社会危害性更大的类别相应刑罚更为严厉。上海另1例单处罚金的案件为待售汽配件货值22万元,因已赔偿被害人,仅单处罚金2 000元。上海地区仅有3个案件以单处罚金最终量刑,绝对数量明显较低,而且统计的四地均存在单处罚金刑案件偏少的现象。

罚金刑在现实中的应用情况优化

1.上海地区的罚金刑最为轻缓

考察2015—2016年上海、江苏、北京、广东四地销假案件。图6主要是通过公式:罚金占比=罚金数额/犯罪金额(罚金金额包括并处罚金和单处罚金,犯罪金额包括已售金额和待售金额),用来比较四地的罚金适用情况。可以发现上海地区比例最低为11.3%,广东最高为49%,上海与广东的占比相差近5倍。可见,在相同案值情况下,上海罚金数额较其他三地偏低不少。再对比四地的罚金平均值:上海地区最低,平均仅为3.6万元,江苏最高达22.8万元。无论是罚金占比还是罚金的绝对平均值,上海地区均是最低的,因此可以说上海的罚金刑力度在四地中最为轻缓。

图6 四地犯罪金额中的罚金数额所占比例

2.四地的罚金占比均存在量刑畸轻的情况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4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确定。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非法经营数额指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按照上述司法解释,销假案件判处罚金至少应为非法经营额的50%,而四地中仅广东省接近此规定要求的50%,其他三地在34.6%—11.3%,罚金刑的判处均存在明显偏轻的现象。

3.不同销售数额认定标准、不同犯罪客体之间的罚金占比差异大

因四地判决书的内容所限,对上海地区销售数额的认定依据分为市场中间价法和实际销售价法。通过比较发现:(www.daowen.com)

(1)2016年,上海地区以市场中间价法认定的罚金占比平均为1.23%,其中最高6.61%,最低0.06%,其中又以奢侈品牌的包袋、手表及汽配件等侵权产品的占比最低。

(2)2016年,以实际销售价法认定的罚金占比平均值为26.88%,最高90%,最低0.67%,其中也是奢侈品牌、汽配件、文具等产品的占比比例最低,平均仅为2.64%;而涉及食品、化妆品、油品等可能危及身体健康、社会安全的犯罪客体,罚金可以高达37.55%。

综上可见,奢侈品类包袋、手表及汽车配件的罚金比例相对较低,无论是市场中间价法还是实际销售价法,平均罚金占比都在3%以下。其中一起以实际销售价法认定的案件,因同时具备未遂、自首、预缴罚金等情节,虽然待销售数额达59万元,已达3年以上7年以下刑期,但仅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罚金1万元。2015年上海地区同样也是这种状况。结合上海平均仅为3.6万元的罚金平均值,销假案件判处罚金畸轻,不同犯罪客体之间罚金差异巨大,俨然已成为销假案件的量刑常态。

4.单处罚金案件比例明显偏低

罚金量刑除了与自由刑并处之外还有单处的情形。[2]据统计,2015—2016年,上海共有3例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自然人单处罚金刑,江苏1例,北京、广东的抽样样本中无此类判决。其中上海的2件案件(罚金占比分别为30%、43.75%)与江苏的案件(罚金占比66.67%)情节类似,都具备既遂、坦白、预缴罚金的情节,但是犯罪客体类别有所不同,上海的涉及假冒品牌服装,江苏的涉及假冒电器。可见犯罪客体类别对单处、并处罚金刑都有着相同的影响,社会危害性更大的类别相应刑罚更为严厉。上海另1例单处罚金的案件为待售汽配件货值22万元,因已赔偿被害人,仅单处罚金2 000元。上海地区仅有3个案件以单处罚金最终量刑,绝对数量明显较低,而且统计的四地均存在单处罚金刑案件偏少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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