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4年“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2011年“两高”、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无论销售还是尚未销售,均是以25万元(销售金额/货值金额)作为《刑法》第214条的“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依法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本课题以25万元作为一个衡量尺度,分析销售金额对于量刑幅度的实际影响程度。
表3 已销售金额25万元以上对于量刑幅度的影响
表4 待售金额25万元以上对于量刑幅度的影响
通过表3、表4可以发现上海地区的销售金额与量刑关系呈现以下特点:
1.已售情况下上海地区常以降低量刑幅度处理(www.daowen.com)
对已销售金额25万元的案件分析:销假案件中认定已售本身难度就比较大,要达到销售金额25万元以上的样本就更少。在四地有限的已售25万元以上的样本中,上海地区没有案件处以实刑,均是缓刑处理;而其他三地均有有期徒刑1年3个月—3年的实刑刑罚。也就是说,如果案件实际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则其余三地法院一般不会做降低量刑幅度处理,大部分案件仍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处理,但上海地区法院则更倾向于降低量刑幅度。
2.待售情形下上海地区的刑期明显偏短
对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25万元的案件分析,上海地区的处理比较其他四地轻缓化趋势愈加明显:首先从量刑幅度来看,这些依照司法解释应在3年—7年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处理的案件中,有96.2%的案件降低了量刑幅度,即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处理,而这也为有些案件的最终判处缓刑提供了前提条件。其次从刑期来看,上海地区无论平均实刑(10个月)还是平均缓刑(14个月)都是最短的;其他三地的平均实刑为1年4个月—2年6个月,平均缓刑为1年8个月—3年。
因为以待售金额为标准来认定本身就是未遂情节,四地法院均不会过于坚持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而更倾向于以降低量刑幅度(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理,但是在具体刑期上仍能体现差异性,即外地法院的做法一般是降低量刑幅度但实刑刑期较长(平均在1年4个月—2年6个月),而上海地区则既降低量刑幅度,又倾向于判处更短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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