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大陆法系国家商标犯罪的优化方案

大陆法系国家商标犯罪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标犯罪未遂的,也应当处罚;对于职业性商标犯罪人,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这说明德国对于商标犯罪的刑法规制相当严厉。《德国商标法》规定对于一般的商标犯罪,处以3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日本商标法》对四类侵犯商标权或专用使用权的犯罪行为进行细化规定,几乎对所有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皆予以刑事惩罚。

大陆法系国家商标犯罪的优化方案

1.德国模式

德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源远流长,是知识产权法律现代化的发源地之一,知识产权犯罪之刑事法保护体系得到逐步的发展及完善,为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树立了典范。德国现行商标法制定于1968年,历经多次修订,直到1994年被《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商标法)》(以下简称为《德国商标法》)所代替。[12]德国对于商标犯罪的刑事规制主要集中于《德国商标法》,主要具有三个值得考察的地方,涉及:

(1)商标犯罪的犯罪对象范围比较宽泛。注册商标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能够区别于他人相似商标的外部标志,譬如他人名称、商号以及商品的外表、宣传、目录、销售许可证件、指导书、货运清单等,这些皆是商标犯罪的犯罪对象。除此之外,其规定行为人违背商标法律的明文规定,违法使用产地来源标志、名称以及标识的,可处以2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通过商业使用,在其所参与的商业交易的群体范围内作为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的未注册商标,受到《德国商标法》的民事以及行政保护,但并未受到刑事保护。

(2)商标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仅包含我国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也包含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使用于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导致公众产生包含想象上的关联危险在内的混淆危险,还包括驰名商标淡化行为等。有人认为,《德国商标法》第145条规定两大类违反标记管理秩序的犯罪,[13]但考察《德国商标法》第145条得知,这种行为仅仅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处罚措施为处以2 500欧元罚款(针对第1款)以及不超过10 000欧元的罚款(针对第2款)。该条规定,行为人在商业交易中为指示商品或服务目的以相同或模仿方式,违法使用国旗国徽等国家尊严标识,或国内地方及其社团的徽章,或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印章、名称,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处以2 500欧元罚款;故意或过失违反特定义务,不允许监督检查人员进入或检查销售店面等特定地方,或违背规定展示待检查的农产品或食品,或未对检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帮助,处以最高不超过1万欧元的罚款。

(3)商标犯罪未遂的,也应当处罚;对于职业性商标犯罪人,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这说明德国对于商标犯罪的刑法规制相当严厉。《德国商标法》规定对于一般的商标犯罪,处以3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耐人寻味的是,其规定对于第143条第1款规定的犯罪行为,需经过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国家检察机关认为必须依职权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受此限。(www.daowen.com)

2.日本模式

日本对于商标权的法律保护集中规定于1959年《日本商标法》中,属于散在性立法模式,该法历经数次修订,不断完善对于商标权的法律保护体系。《日本商标法》对四类侵犯商标权或专用使用权的犯罪行为进行细化规定,几乎对所有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皆予以刑事惩罚。第九章“罚则”中设立商标犯罪之刑事规制条款,包括第78条“侵害罪”、第79条“欺诈行为罪”、第80条“虚伪标记罪”、第81条“伪证罪”、第81条之2“违反秘密保持命令罪”和第82条“两罚规定”。[14]其中,侵害罪是关于侵犯商标权或者专用使用权的行为,欺诈行为罪是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取注册商标、商标续展、商标异议的决定或者准司法判决的行为;虚伪标记罪是指不正当地在商标上贴附商标注册标记或者与商标注册标记相混淆的标记的行为;伪证罪是指证人、鉴定人或者翻译人向特许厅、法庭进行虚伪陈述、鉴定或者翻译的行为;违反秘密保持命令罪则是行为人进行违反特许法命令的行为。其第78—81条是关于侵犯商标权犯罪的刑事惩罚措施的规定,第81条之2是关于对于行为人不提供检查辅助措施等行为的刑事惩罚措施的规定,第82条是关于法人犯罪并处罚法人以及行为人的规定。

《日本商标法》对注册的服务商标和商品商标进行全面的刑事保护,在不正竞争防止法中对未注册的著名商标、周知商标进行刑法保护。入罪化的客观行为不仅包括了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行为,还包括为转让、交付或者出口而持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的行为;为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物品提供服务而持有、进口该物品的行为;为让他人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物品提供服务而转让、交付或者为转让、交付而持有或者进口该物品的行为;为使用假冒注册商标而持有表示注册商标或者与其近似的商标的物品的行为;为让他人使用假冒注册商标,而转让、交付或者为了转让、交付而持有表示注册商标或者与其近似的商标的物品的行为;为让自己或者他人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生产或者进口表示注册商标或者与其近似的商标的物品的行为;以生产、转让、交付或者进口唯一用来生产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物品为业的行为。《日本商标法》对商标权利人的保护全面、细致且超前,就连以营业为目的生产、转让、交付或者进口专门用来制造商标标识的工具的行为也被规定为犯罪行为,从而把刑法的规制提前介入到为假冒注册商标进行准备,提供工具、条件行为之中。[15]日本商标犯罪刑事处罚依据商标犯罪类型而有所不同,如:依据第78条,若行为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行为,则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 0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两者并罚;若在相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相似的行为(视为侵害商标权或者专用使用权的行为),则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两者并罚。

日本商标犯罪刑事规制还涉及《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的规定,该法第2条第1款第1项规定,不论商标是否为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只要商标本身“周知”[16]或“著名”,在周知的情况下存在混同的可能(在著名的情况下不要求混同),皆受法律保护。上述给商标权利人营业上的利益造成损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属犯罪行为,被犯罪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受到处罚:对个人处以3年以下徒刑及3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对法人科以1亿日元的罚金。日本《不正竞争防止法》拓宽了对商标权刑事保护的范围,是对《日本商标法》刑事规制条款的补充,包括:(1)未注册商品商标、服务商标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只需其具有周知性;(2)具有周知性的商标即使被不正使用在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也同样受到该附属刑法的保护。通过《不正竞争防止法》进行商标犯罪的刑法规制,拓宽了日本对商标权的刑事保护的范围,属于对《日本商标法》所包含的商标犯罪的刑事规制条款的有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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