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英美法系国家商标犯罪的分析与优化

英美法系国家商标犯罪的分析与优化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联邦政府以及各州政府有权起诉假冒商标行为人,相应的法院有权对其做出刑事惩罚判决。修订于1938年的《英国商标法》可谓是英国最早的规制商标犯罪的附属刑事法典。英国商标法律所规定的侵犯商标注册簿犯罪属于故意犯罪,且并非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犯罪行为,而是相当于一种破坏商标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对于上述具有严重情节的故意商标侵权行为,均可予以刑事惩罚。

英美法系国家商标犯罪的分析与优化

1.美国模式

作为判例法国家,美国联邦及各州法院的判例,在商标权刑法保护体系建构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下的美国虽主要通过成文法对商标权进行刑法保护,但这些成文法的生成机制仍是在经验主义的考量下通过研习判例而得。美国商标法不仅保护注册商标,且着重保护未注册而经过商业使用的商标。美国普通法认为,商标权产生于将带有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投入于市场之中,奠基于“使用”的商标注册只具有一种公示效力,这并不是商标权的获得条件,“未注册人的真实使用,是对抗注册者侵权指控的有效辩解”。[2]对于美国商标权的取得模式的研习,是打开美国商标权的刑法保护之门的绝佳钥匙。

未规定商标犯罪及相应刑事责任条款的《兰哈姆法》,尚无法适应美国社会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泛滥化治理需求。以刑罚规制假冒商标行为的美国《商标假冒条例》适时而生,彼时的假冒商标犯罪的罚金刑被2008年的《优化知识产权资源和组织法案》所修订。根据美国刑法典第2320条的规定,任何人在明知商标已在主簿注册的情况下,仍然故意使用、假冒或运送、销售假冒他人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对于个人,应处以200万美元以下的罚金或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并罚;如果是公司或法人触犯上述条例,应处以500万美元以下罚金。对于构成屡犯的个人,则可处以不超过500万美元的罚金或不超过20年的有期徒刑,或者并罚;若公司或法人屡犯,即可处以1 500万美元以下的罚金。美国联邦政府以及各州政府有权起诉假冒商标行为人,相应的法院有权对其做出刑事惩罚判决。商标假冒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要件:其一,已经或企图“蓄意”交易商品或服务;其二,使用了商品或者服务的“假冒标记”或与其有一定关联的“假冒标记”;其三,“明知”自己使用的商标为假冒标记。[3]

2.英国模式

制定于1875年的《英国商标法》可谓是最早的规制商标侵权行为的商标法典。[4]1875年《英国商标法》第1条规定:“除非商标注册,否则不能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该法规定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具体要件要素,如商标侵权之诉的提起仍然需要商标通过使用产生一定的商誉[5]这种以成文法方式承认商标归属于商标所有人的一项实体权利的做法,乃是对于肇始于18世纪末的欺诈之诉的非理性部分的矫枉。1584年出现的“桑德福特案”,是英国历史上第一件以欺诈之诉提起的、侵犯商标的来源识别功能的利益的案件。彼时的商标并未带给商标所有人一项实体上的商标权,“如果被告以原告商标或企业名称为幌子销售自己的药品,原告便可以依欺诈理论提起诉讼”。[6]但欺诈理论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与社会实践的日趋复杂,愈发呈现出诸多非理性之处,已经严重影响了商标功能以及商标所有人利益的正常实现,故而商标权的实体性权利化的确立在英国商标法律史上有着浓厚的蕴意。修订于1938年的《英国商标法》可谓是英国最早的规制商标犯罪的附属刑事法典。依据该法第4条得知,在商品上、与商品有联系的实物上、公开散发的传单以及广告上,使用与商标所有人或注册使用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业标识,致使在贸易活动中,消费者对与该注册商标有关的商品出处信息受到欺骗或混淆的,即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借此提起侵权之诉寻求损害赔偿,彼时其尚无法凭借1938年《英国商标法》追究此类侵权人的刑事责任。(www.daowen.com)

1938年《英国商标法》规定了针对侵犯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犯罪,英国此时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集中体现于商标注册簿的管理及其运行上。英国商标管理部门主要通过商标注册簿对注册商标进行集中管理,商标注册簿记载的事项主要包括:一是注册商标及其所有人的名称、地址信息、转让与转移通知;二是各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名称、地址信息;三是注册商标的弃权、使用条件、权利限制情况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据该法第59条得知,伪造、指使他人伪造注册簿登记项目主本或副本,或明知注册簿登记项目主本或副本属于他人伪造的,仍然出示或指使他人出示以为证据,属于轻罪行为。对于这种轻罪行为,处以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由法庭裁定是否另处以附加劳役与100英镑罚款。该法第60条规定的侵犯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轻罪行为主要包括四种情形:一是将未注册商标伪称为已注册商标;二是将注册商标的一部分并未分开,作为商标进行注册而伪称为已经注册;三是将并非进行过商标注册的商品伪称为已经注册的商品;四是在注册簿并未授予自身的商标在各种情况下使用的专用权的情况下,伪称为已授予该项专用权。对于此类轻罪行为,处5英镑以下罚金。英国附属刑法所规定的具体罚款,会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货币购买力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英国商标法律所规定的侵犯商标注册簿犯罪属于故意犯罪,且并非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犯罪行为,而是相当于一种破坏商标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7]对于这种轻罪,若达到我国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罪量条件的,可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论处。

值得一提的是,英国于1986年通过修订商标法而将服务商标纳入保护范围,满足了社会发展对于服务商标的立法保护需求。英国对于商标权的刑法保护集中体现在修订于1994年《商标法》中。该法对于英国的若干商标制度进行了根本性革新,诸如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商标注册簿犯罪、假冒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犯罪等商标犯罪,皆在这部法律中有所体现。该法细致地规定,可以在英国注册的商标有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系列商标、证明商标,这些商标皆受到商标法和刑法的双重保护。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被许可使用人同意而擅自在相同或相近商品的制造、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中,或在相同或相近的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从而不正当地利用或损害注册商标的声誉的,以及损害注册商标的显著性的,即属于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对于上述具有严重情节的故意商标侵权行为,均可予以刑事惩罚。[8]依据1994年《英国商标法》第92条第4款得知,对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以及“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侵权注册商标权的行为,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除非在该商标在英国享有声誉,且满足以上一般刑事惩罚施加条件。[9]

对在英国已享有一定声誉的驰名商标,未经商标所有人或被许可使用人同意而在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亦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10]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有权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中止侵权并获得赔偿,诉讼时效期间为6年,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对商标侵权人是否属于故意侵权,英国检控机关不承担证明责任。法院有权依据犯罪情节的轻重等事由,在6个月至10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定此类商标犯罪人的刑罚量。有学者认为,对于情节严重的假冒商标者甚至可判终身监禁,[11]但通过查找英国商标法及相关判例,并未发现终身监禁的判罚。侵权人有正当理由证明自身的商标侵权行为不属于故意的,应当被排除出犯罪之外;诸如经销商等侵权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自己经销的带有某个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假冒等侵权类商品或服务的,则应被排除出犯罪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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