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益驱使下主观认识存在偏差
部分高校科研人员对自身角色定位以及职务科研成果的权属存在认识误区。随着从中央到地方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推出一系列鼓励政策,高校科研成果包含的巨大利益价值不断被挖掘和体现出来。高校科研项目的实际操作和实施者正是高校的具体科研人员或由科研人员组成的科研团队,科研成果直接来自科研人员的智力成果和劳动付出,其后期的转移转化也离不开这些人员的共同参与。面对成果转化可能创造出的巨大收益的可观前景,加上主观上对法律、政策规定的不了解和客观上因当前科研人员收益分配制度产生的收入落差,导致个别科研人员心理上的不平衡,错误地认为其创造出的成果及处置权理应属于个人、转化的收益都应归其所有,在收益没有达到预期的情况下容易产生通过其他非正常方式、“打擦边球”获得补偿的心理。
2.高校内部监管机制不健全
一方面,科研不仅为学校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而且科研经费总量、科研成果等指标也是衡量学校学术水平、科研实力,体现“排名”和“社会影响力”的重要因素。这导致高校普遍存在对于科研项目“重申报、轻管理”的情况,在科研项目中标后,无论从主观意识还是客观背景上来看,高校对项目研究进展、课题结项等环节的重视程度不及课题申报环节,对科研项目进展特别是有无产生科研成果的情况缺乏及时掌握、跟踪关注的管理机制,客观上存在个人擅自转移科研成果或将成果核心技术转移的漏洞。另一方面,高校也缺乏对科研成果验收、鉴定、评估等方面的专业机构和人才支撑,给科研成果的甄别、转化前景的预判带来一定困难。鉴于科研活动的复杂性,客观上应建立和完善能够覆盖所有科研领域且行之有效的成果验收、鉴定和评估制度。仅靠高校一家确实困难重重也难以实现,而是需要专业人士的共同参与、科研资源的共同分享以及全社会的共同配合。(www.daowen.com)
3.转化工作机制亟需完善
出于对政策的把握以及考核的风险问题,有的高校对科研成果转化比较保守,实际上就产生了对科研成果怠于转化的问题。现行规定中,科研人员或团队获得奖励和报酬的必然前提就是成果实施了转化,产生了收益。科研人员在经过长期艰苦的科研活动后所创造出包含转化价值的成果理应获得相应的报酬,高校怠于行使处置权的做法显然对于付出巨大智力劳动的科研人员不公平、也不合理。这一现象也不排除会成为科研人员为了获取报酬而“铤而走险”的刺激因素。因此,高校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包含具体转化程序以及后续结果处理的工作机制,简化工作流程,便于成果转化,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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