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高校科研成果转化中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具体情形

高校科研成果转化中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具体情形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事后并无相关人员受到法律追究的报道,但“汉芯事件”对于科研成果转化环节职务犯罪预防仍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一些地方性规定更进一步明确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授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或个人对该成果的处置权,并协商确定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的最低可成交价格。

高校科研成果转化中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具体情形

1.利用职务之便伪造科研成果骗取、侵吞科研经费

如前文提及的“汉芯一号”案。陈某通过科研成果造假骗取了数十个科研项目、超过1亿元的科研拨款,与此同时,其入股的上海汉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金在短短几年间从最初的10万元剧增到5 000万元。尽管事后并无相关人员受到法律追究的报道,但“汉芯事件”对于科研成果转化环节职务犯罪预防仍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从法理上看,科研人员存在通过伪造科研成果骗取高校股权奖励或骗取科研项目经费并侵吞的行为可能触犯刑律,这在科创中心建设中推进股权激励机制的背景下,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2.擅自将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后获取收益

根据现有规定,高校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学校规定与学校签订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相应权益。一些地方性规定更进一步明确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授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或个人对该成果的处置权,并协商确定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的最低可成交价格。[2]此类规定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最大限度地扩大了高校及科研人员对科研成果的处置自主权。但是,职务科研成果权属毕竟归于高校,属于国有资产。如果科研人员、团队在未与高校签订协议或未经高校许可授予成果处置权的前提下,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擅自将科研成果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或者以个人、私人公司的名义申请专利,所获得的收益完全归个人或团队所有的行为就可能涉嫌贪污犯罪。(www.daowen.com)

3.擅自将科研成果中的核心技术转移转化后获取收益

这体现在科研成果的完成人、参与人、完成团队或者转化团队在未经高校许可或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将职务科研成果中的核心技术或核心部分自行转移至校外后,以个人或私人公司的名义单独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或者另行申请专利,获取收益的行为。相对前述情况,这种“移花接木”的行为更具有隐蔽性,但其本质仍然是将职务科研成果的权属从高校剥离,以达到个人侵吞获取收益的目的,符合职务犯罪的行为特征,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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