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环节的困惑点及优化探讨

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环节的困惑点及优化探讨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前者是指科研人员或团队依托高校资源完成的科研成果。这两项权利的确权是科研成果转化的重要前提。二是科研成果转化的利益归属问题。对于经过政府授权,科研成果转化收益方可留归单位,否则须上缴国库。即使政府授权单位自行处置的转化项目,政府也有国有资产流失的事后问责权。

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环节的困惑点及优化探讨

1.科研成果产权归属不够清晰

从形式上看,高校科研成果主要表现为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技术秘密知识产权,具体又分为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两类。前者是指科研人员或团队依托高校资源完成的科研成果。高校科研成果大多来自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纵向课题,其经费由政府提供,高校利用其自身的知识、人才、资源优势完成科技项目的研究,所以这些成果大多属于职务发明,其产权归属的核心问题主要是对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等权利归属的确定。具体而言,处置权是指对科研成果享有的转让、授权使用、对外投资等处置的权利;收益权是指享有基于科研成果而产生的经济收益的权利。这两项权利的确权是科研成果转化的重要前提。根据我国《科技进步法》规定,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由授权项目承担者(即高校)依法取得。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产权归承担者时,承担者可以自主决定对其进行转化实施,国家对承担者在合理期限内未对其进行转化实施时享有介入权。

尽管立法明确了高校科研成果的产权归属,但规定比较宏观,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现有立法对将成果所有权授予高校的具体程序缺乏明确规定,导致高校和科研人员对科研成果能否转化、具体转化的程序和采取何种措施加速转化等事项不尽了解,掌握不全,不利于推进科研成果的转移转化,需要进一步明确程序,保障高校和科研人员对科研成果各自享有的权利得以实现。二是科研成果转化的利益归属问题。尽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一些地方性规定,明确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科研人员可以获得奖励和报酬,作为发明人的科研人员也有相应的署名权。但署名权并不能直接转化为经济收益;而奖励、报酬则是一种事后的激励手段,实际操作中存在计算口径难以达成共识、发明人知情权难以保障、科研人员流动后奖励难以落实等诸多问题。更为关键的是,这种事后奖励的首要前提是成果转化,而成果转化又取决于处置的决定及快慢,如果有处置权的高校无意处置或怠于处置,科研人员也无可奈何,这无疑将较大地影响高校科研人员参与成果转化的积极性,进而也存在擅自转移或转化科研成果的可能。(www.daowen.com)

2.科研人员存在“侵吞国有资产”之顾虑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要审批或备案。”同时规定:“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学校,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在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然而,高校毕竟是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单位,尽管拥有名义上的处置权和收益权,但因科研成果性质上属于国有资产,需按国资接受监管,表现在规定限额以内可自行处置,限额以上则需要向主管部门报批。对于经过政府授权,科研成果转化收益方可留归单位,否则须上缴国库。即使政府授权单位自行处置的转化项目,政府也有国有资产流失的事后问责权。正是基于上述历史规定,加上高校纵向课题科研成果的国资属性,一方面长期使科研成果转化对高校而言是一件“做了没有收益还要承担国有资产流失风险,不做也没有考核压力的事情”,造成高校往往对其倾向于保守;另一方面容易使普通科研人员心存顾虑,担心将课题转化获得收益有私分甚至是侵吞国有资产之嫌,难免影响到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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