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高雅地赠送礼物,不被误解为贿赂

如何高雅地赠送礼物,不被误解为贿赂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价关系的判断”是公务员的职务行为与赠答的金钱礼物有无对价关系的判断,与此相对,“社交礼仪的判断”是有关该赠答是否在社交礼仪范围内的判断,两个判断在概念上、层次上是不同的。只有在超过社交礼仪范围的限度内,作为原则,可以推定存在对价关系的赠答的金钱财物才能被肯定为具有贿赂性,但是具体的案件因为具有不同的特别的情况,作为例外,也存在否定贿赂性的判例。

如何高雅地赠送礼物,不被误解为贿赂

日本可以被称为是“赠答之国”的礼仪之邦,应该说赠送礼物的机会是非常多的国家。中元节、年末的礼物赠送都是惯例,更切身的例子,可以举出情人节的巧克力糕点等。

1.学说的状况

学说上,对于社交礼仪中赠答的贿赂性而言,从以下的顺序来进行判断的观点可以说是支配性的。[28]

(1)对价关系的判断。首先判断与公务员的职务行为的对价关系。在此,如果不能确定对价关系的,则不具有贿赂性,就没有必要检讨本罪的成立了。

例如,像祝贺公务员的升职、转任的饯别、庆祝、红白喜事时作为礼金的现金,与公务员的职务上的生活关系相伴而来的赠答的场合;例如,中元节、年末、情人节的巧克力那样,在今天的社会意识中惯行的、惯例的定着范围内的赠答的场合,不存在与职务行为的对价关系或者关系非常稀薄,因为难以认定侵害了职务的公正性的危险性,所以就不具有贿赂性。

(2)社交礼仪的判断。在这个阶段,还需要判断该赠答是否在社交礼仪的范围之内。这个判断,通常是大多与上述“对价关系的认定”同时进行的。“对价关系的判断”是公务员的职务行为与赠答的金钱礼物有无对价关系的判断,与此相对,“社交礼仪的判断”是有关该赠答是否在社交礼仪范围内的判断,两个判断在概念上、层次上是不同的。

在认定的时候,公务员职务行为的内容、公务员与赠答者的人际关系、当事者的社会地位、当事者之间关系的亲疏、赠答财物的金额,价款等利益的种类、多少,接受利益的时期、样态、经过等各种情况都需要考虑。[29]

如果被认定属于社交礼仪范围内的情况下,该赠答的金钱礼物的贿赂性就被否定;反之,如果不能被认定其属于社交礼仪范围内的话,就要进行下面的判断。

(3)否定贿赂性的特殊情况。在这个阶段,对于假使超过社交礼仪范围的赠答来说,进而,赠答者,如果是基于对作为对象的公务员的敬爱、敬慕、爱情、友情等特别的人格的敬慕感情,例如,像结婚祝贺礼品、金婚、钻石婚等的纪念品,还历、古稀等的祝贺礼品,师生之间的赠品,旅行土特产等那样,因为存在特别的情况,赠答者并不具有要求与公务员的职务行为相对的反对给付的意识,因为欠缺贿赂性的意识,因此,否定其贿赂性。

2.判例的状况(www.daowen.com)

有关这个问题的判例,可以看出是沿着以下三个趋势来变化的:

(1)只有在肯定与公务员的职务行为之间存在对价关系的情况下才肯定其贿赂性。只有在认定了与职务行为之间存在对价关系的限度内,才能肯定赠答的金钱财物的贿赂性,也有不考虑是否超越社交礼仪范围的判例,可以说是对公务员的职务廉洁性要求比较严格的观点。大判昭和4年12月4日刑集第8卷,第609页的判决认为:“虽然是中元节、年末在社交上应该被认为是习惯礼仪程度上的礼物,但如果是基于与公务员的职务有关而收受的话,当然成立贿赂罪,不得以礼物额度的多少、公务员的社交性的地位或者时间点如何等为理由,认定其与公务员的私生活有关从而将其作为是基于社交礼仪上的赠答。”[30]

(2)即便是与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具有对价关系,但是如果在社会礼仪的范围内的话,否定其贿赂性。在认定与职务行为之间存在对价关系的限度内,作为原则,可以肯定赠答的金钱财物具有贿赂性,可是如果其在社交礼仪的范围内的话,作为例外,有判例否定其贿赂性。也就是说,对于社交礼仪的贿赂性,其具有这样的特征,即首先是以对价关系为原则进行判断,如果存在对价关系的话,其能够被认定是在社交礼仪的范围内,作为例外,可以否定其贿赂性。

最判1951年9月6日刑集第52卷,第113页,1946年(昭和21年),当时,在中元节、年末收受的现金500日元就被认定“超过了一般社交礼仪的范围”,该当贿赂。

最决1955年6月22日刑集第9卷7号,第1179页,因促进小学校的建设尽了力而作为谢礼被赠与的纪念品5 000日元,其“并不是作为公务员实质上不应收受的贿赂性质”而失去贿赂性,而是因为“超越了作为一般社会的礼仪的赠与而不被允许”的。

另外,福冈高判昭和41年6月7日下刑集第8卷6号,第825页,判タ193卷,第190页认为:“主要是该收受与公务员的职务是否存在关系,即便是对公务员赠送物品,如果因为不能否定其是与职务无关的真实的社交上的习惯、礼仪而获取的物品,那么它就决定了这是不是贿赂,参照赠与的场合、态样、种类、程度、时期、人的生活关系、习惯、前例等各种因素的社会一般看法,来判断其与职务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对价性才是妥当的。”

(3)即便是认为超出了社交礼仪的范围,如果存在特殊情况的场合,也可以否定其贿赂性。只有在超过社交礼仪范围的限度内,作为原则,可以推定存在对价关系的赠答的金钱财物才能被肯定为具有贿赂性,但是具体的案件因为具有不同的特别的情况,作为例外,也存在否定贿赂性的判例。也就是说,其特征是,对于社交礼仪的贿赂性认定,首先是以是否在社交礼仪范围内为原则来进行判断,如果被推定是超过了社交礼仪的范围,因为存在特别的情况,作为例外,可以否定其贿赂性。

最判1975年4月24日判例时报774卷,第119页,国立大学附属中学的教师,1件是收受了所担任年级的学生的母亲面额为5 000日元的作为赠答的票据,另1件,是收受了此前2年间作为教育指导所担任年级的2名学生的母亲各自面额为10 000日元的作为赠答的票据,判决认为:“前述2件的供与,是与被告人作为教师的公的职务有关,对此是可以断定的,但并非是不存在合理怀疑的,上述2件的供与,脱离开被告人的职务行为,很难说不是以对个人的学习上的生活上的指导的感谢为目的,也很难排除其不是因为出于对被告人的敬慕之心而赠送的礼仪。”

如上所述,从大体上来看,判例在大审院时代是(1)的倾向,“二战”后逐渐向(2)的倾向转移,现在则可以说是(3)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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