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非法转移支付宝关联银行卡资金构成盗窃罪

非法转移支付宝关联银行卡资金构成盗窃罪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再次,从行为的方式分析,非法转移支付宝关联的银行卡内资金也只能成立盗窃罪。二元的定罪模式就可能出现这一情况,甲非法转移他人支付宝内的资金2 000元,乙非法转移他人支付宝关联的银行卡内资金4 000元,由于4 000元未达到起刑点,因此乙不构成犯罪,而甲3 000元则构成盗窃罪。

非法转移支付宝关联银行卡资金构成盗窃罪

首先,从违法类型角度,非法转移他人支付宝关联的银行卡内资金,构成“他损性”的盗窃罪。根据上文对“自损性”和“他损性”的阐述,很显然非法转移他人支付宝关联的银行卡内资金与非法转移他人支付宝内资金,都是“他损性”行为,应成立盗窃罪。也有文章认为,盗窃是单方面的行为,即不需要借助他人,只需凭一己之力即可取得被害人的财物,无需借助他人之力。而无论是诈骗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人取得财物都需借助对方或第三人的配合,所以从这一角度分析,非法转移他人支付宝关联的银行卡内资金,需要支付宝的配合才能完成,从而得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结论。[38]笔者认为,行为单方即可完成还是靠对方配合才能完成这一角度并不全面,它忽视了“间接盗窃”这一情形。[39]例如,甲对乙谎称自己的财物被丙偷去,让乙替自己拿回来。甲得到财物的行为需要第三人乙的配合,但甲并不构成诈骗罪,乙只是被当作盗窃的工具被甲利用了。根据违法类型的角度分析,丙财物的损失是“他损”的结果,所以符合盗窃罪的类型。

其次,从侵害的法益看,非法转移支付宝关联的银行卡内资金主要侵犯公民财产权。如上文分析,笔者认为此类行为侵犯的主要客体并非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回归行为本身来看,非法转移支付宝关联的银行卡内资金,无论是支付宝还是银行,都是按照账户密码一致时即接受指令的约定转移资金,支付宝和银行就不存在过错,其财产损失应当由公民个人来承担。

再次,从行为的方式分析,非法转移支付宝关联的银行卡内资金也只能成立盗窃罪。非法转移支付宝关联的银行卡内资金在实践操作中往往是两个程序:先是将关联的银行卡内的资金转移至支付宝账户内;然后再将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转移至他人账户内。在上述两个行为中,第一阶段,将银行卡内的资金转移至支付宝内,仍在该用户账户之内,也并未有任何损失,因此很难评价这一阶段具有法益的侵害性。真正造成财产损失的是,将用户的资金从支付宝内转移出来的行为。而这一行为即是前文探讨的非法转移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资金的行为,成立盗窃罪。(www.daowen.com)

最后,从刑法的目的看,将非法转移他人支付宝关联的银行卡内资金定性为盗窃更为合理。一是非法转移支付宝内资金与支付宝关联的银行卡内资金,都是侵害公民个人的财产权的行为,若将转移支付宝内资金的行为定性为盗窃,而将转移支付宝关联的银行卡内资金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可能会给司法实务带来一定的不便,同时也会使民众理解法律产生一定的疑惑。二是都定性为盗窃罪有利于维护形式公平。实践中,盗窃罪的起刑点是1 000元,信用卡诈骗罪的起刑点是5 000元。二元的定罪模式就可能出现这一情况,甲非法转移他人支付宝内的资金2 000元,乙非法转移他人支付宝关联的银行卡内资金4 000元,由于4 000元未达到起刑点,因此乙不构成犯罪,而甲3 000元则构成盗窃罪。这一结果明显不公平也不合理。因此,统一定性为盗窃罪更符合法律的公平,其结论也更易被人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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