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支付宝不具有被骗可能性,非法转移资金不能成立诈骗罪

支付宝不具有被骗可能性,非法转移资金不能成立诈骗罪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被害人有无“意识”是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如,余额即他人财产,支付宝即保管财产的锁,支付密码即钥匙,行为人未经授权登录他人支付宝账号转移资产等同于擅自开锁进入住户屋内窃取财物的行为。支付宝的识别功能不等同于支付宝具有意识。在非法转移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资金时,确实存在隐瞒不是真正账户所有人的行为,但支付宝并未陷入错误认识。

支付宝不具有被骗可能性,非法转移资金不能成立诈骗罪

有学者将支付宝比作机器,认为机器是可以被骗的。持这类观点的学者往往通过信用卡诈骗罪条文的规定(拾得信用卡无论对人使用还是对机器使用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推出机器是可以被骗的结论。[23]也有学者认为机器没有意识,不能被骗,但他认为支付宝已超越一般的机器,是具有一定意识和智能识别功能的机器人,因此机器人能够被骗。例如,具有识别功能的自动贩卖机、ATM机,即使我们去银行办理业务,工作人员也是借助相应的具有识别功能的机器进行身份核验,机器将这个指令直接反馈给工作人员。所以与其说我们间接欺骗的是工作人员还不如说我们直接欺骗的是机器。[24]笔者认为,无论将支付宝比作机器还是具有一定识别功能的机器人,支付宝都是不具有被骗的可能性。理由如下:

首先,支付宝不具有意识。被害人有无“意识”是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关键。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是诈骗罪的本质特征;陷入错误认识的前提是其有陷入错误认识的可能,即被害人应当是具有一定意思能力的自然人。支付宝与余额宝交易具有高度必然性,只要密码正确,支付宝平台必然作出反应,也并不存在陷入错误认识的可能。[25]因此,支付宝不具法律意义上的“意识”,不存在陷入错误认识的可能性,也就不具有被骗的可能,对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从而非法占有其财产的宜认定为盗窃。如,余额即他人财产,支付宝即保管财产的锁,支付密码即钥匙,行为人未经授权登录他人支付宝账号转移资产等同于擅自开锁进入住户屋内窃取财物的行为。

支付宝的识别功能不等同于支付宝具有意识。意识是思想的根源且具有能动性,这是人与其他物种最大的区别,支付宝所具有的识别功能,也是事先人为通过电脑编程所设置的程序,智能机器的智能性,也只是在人所设定的范围内进行识别,且这种识别往往具有“呆滞性”,如人脸识别,如果行为人面部微整或身形大变,机器一般就识别不出,这也是为什么即使在智能设备几乎全覆盖的时代,机器也无法完全代替人的功能。同时,人的错误、机器的漏洞也不能类推支付宝和人一样具有意识。即使是在出错方面两者也是不同的。人的出错是在自主判断后做出的或然选择,而机器的错误在于只要出现的事实与之前设定的程序不符,更多是一种必然结果,是机械的而非自主判断的反映。人出错的原因可能基于各种因素,即使是错误也会千差万别,但机器的错误往往是高度的一致。正如刑法中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例,也正是错误的千差万别才体现出人的与众不同。因此,机器的故障与人的错误并不相同,也不能体现机器具有人的意识。

其次,不能因为信用卡诈骗罪的拟制规定,而类推机器具有意识,进而进一步认定支付宝可以被骗。主张机器具有意识的学者往往以信用卡诈骗罪为出发点。我们认为,信用卡诈骗罪中拾得他人信用卡无论对人使用,还是对机器使用,都成立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是法律拟制,将对机器使用的情形和对人使用拟制为同等的效果。机器并不具有认知能力,只是依照特定的指令作出反应或不作出反应,并不具意思能力,且在世界上,“机器不能被骗”也是各国刑法理论公认的命题。[26](www.daowen.com)

法律拟制是指立法者基于某种价值目的,有意将现有的法律去解释一些新问题,以将不同的事物同等对待并达到相同的法律效果。[27]即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这种拟制往往蕴含着法律的经济性、实质的正义性和罪刑的均衡化。在信用卡诈骗罪中,若没有此拟制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对人使用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对机器使用则可能成立盗窃罪。在刑法中,盗窃罪的起刑点是1 000元,信用卡诈骗罪是5 000元,因此可能出现这种情形,两人分别拾得一张信用卡并使用,一人在ATM机上取出2 000元,成立盗窃罪;另一人在银行柜台取出3 000元,却不构成犯罪。在两者侵害的法益相同的情形下,这样的结果不免有失偏颇。因此为了罪刑均衡,法律将在ATM上取款拟制和对人使用同等的效果。但这并未表明法律上承认机器是具有意识的。

法律拟制是基于特定目的的特殊规定,是刑法在某一问题上的特殊态度,因而不具有普适性,禁止将其类推适用。所以也不能简单认为法律承认机器和人一样可以被骗,从而得出支付宝是具有意识的,可以成为诈骗罪的主体。

最后,支付宝的操作方式,决定了支付宝没有陷入错误意识,也就不可能被骗。诈骗罪的成立要求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在非法转移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资金时,确实存在隐瞒不是真正账户所有人的行为,但支付宝并未陷入错误认识。支付宝所设置的程序就是当账户与密码一致时,作出相应的指令,支付宝没有核对发出指令的行为人真伪的义务。即便认为支付宝为超智能机器人具有“意识”情形下,在账户与密码正确时即满足预先设定的自动支付条件,对于支付宝来说就是正确的指令,就没有欺骗的成分,也就不存在被骗之说。且在法律上,何为智能机器人以及能否成为法律主体都存在疑问,如若以此观点,则完全脱离现行法律框架,未免太过于超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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