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行为都由主体、对象、动作、时间、地点、目的等各种构成要件要素构成;法律行为也不例外。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就是考察行为人是否能认识到某种要素与其他要素结合后违法。张明楷教授也持相似观点,其认为,如果错误地解释构成要件要素,误以为自己的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要素,属于涵摄的错误(包摄的错误)。[5]构成要件要素可以分为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两者的区分具有相对性。沃尔夫(E.Wolf)甚至认为所有的构成要件要素都有规范的性质,因此所有的构成要件要素都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他将构成要件要素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于法官来说,价值本身已经通过法律形成的要素,即已经充满价值的概念,如公务员、未成年人等概念;另一类是法律只是赋予了价值的形式,其内容需要法官的主观的价值认识来充足,即需要填充的价值概念。[6]
在公害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中,绝大部分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纯粹的记述性质的构成要件要素很少,比如公害犯罪的认识对象,包括进口固体废物、固体废物,废物,水产品,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林木,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伪劣产品,假药、劣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等等。显然,有的认识对象,尽管本身就集中征表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但是仍要透过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鉴定才能认定;毋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等本身就带有违法性字样的认识对象了。除对象要素外,公害犯罪的行为要素也是行为人主观认知的重要内容,包括行为时间、行为地点、行为方法、行为程度等。比如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中的“禁渔区”“禁渔期”“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狩猎罪中的“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的工具、方法”和滥伐林木罪中的“滥伐”。这些行为的合法性显然需要借助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加以认定。(www.daowen.com)
因为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判断也要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与前置性法律法规没有本质区别。所以,在公害犯罪中,规范的构成要素将事实与法律评价融为一体。因此,行为人在对规范的构成要素认识错误的情况下,是事实认识错误还是法律认识错误,常常引发争议。所以有人指出,若要改变这种现状,就只有打破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和空白刑法之间的鸿沟,认为法律和事实错误之间的区别不再起决定作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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