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采用单一制立法体例,公害犯罪常常存在于前置性法律法规中,典型的如在条文中明确规定“违反……法规”作为犯罪成立的前提。行为人仅依据刑法尚不能完全确定某种危害行为的违法性,也不能把握其构成特征。处理此类犯罪,需查明行为人是否知道有无违反相关法规以及法规的内容。
前置性法律在表述上具有以下形式:(1)违反国家规定。《刑法》分则将“违反国家规定”作为空白罪状表述的公害犯罪的条文,包括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334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第338条污染环境罪,第339条第1款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等。根据《刑法》第96条,“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颁布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均是“国家规定”,但是部门规章不属“国家规定”。(2)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如《刑法》第405条规定的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其在罪状中表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3)违反特定法律、法规或其他国家规定。如《刑法》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中“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等等。(4)违反规章制度。如《刑法》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和第133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其犯罪构成条件是“违反规章制度”;第334条第2款采集、供应血液、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其违法行为表现为“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其所指向的应当是有关血液采集、制作的“规章制度”;第134条第2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中的“章”,应是前款中“有关安全方面的规定”,具体指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及劳动保护规则。(5)未经有关主管部门许可,如《刑法》第339条第2款擅自进固体废物罪。[4](www.daowen.com)
较之于其他国家刑法典,我国刑法的前置性法律具有以下特点:(1)表述繁杂、条文众多,所涉及法律、法规范围广泛。(2)制定主体级别相差悬殊、规范的位阶不明确,从“法律”“行政法规”“法规”“规定”到“规章制度”不下十几种类型。(3)空白罪状指向的各种规定,不仅指设置刑法条文时已有的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规定的内容将不断增加或修订,空白罪状可能是行为之前早就有的,也可能是行为前刚颁发或修订的,有些还可能是刑法超前预设的。(4)内容不一致,时有相互矛盾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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