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 佳[1]
目 次
一、公害犯罪中的违法性认识要素
二、公害犯罪中违法性认识的作用
三、公害犯罪中违法性认识的认定困难
四、公害犯罪中违法性认识的证明(www.daowen.com)
五、结语
摘 要:作为典型的行政犯,公害犯罪的违法性认识要素理应受到重视。但是,由于近年来刑法、行政法以及司法解释的各种立、改、废,获得正确的违法性认识对行为人和司法执行者而言均有困难。因此,在坚守公害犯罪刑事政策的同时,司法机关应当通过各种证明路径,充分发挥违法性认识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
关键词:公害犯罪 行政犯 违法性认识 空白罪状 推定
“公害”一词长期以来指称环境资源公害,此即狭义的概念。目前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广义的“公害”概念,即,以一般人难以认知的行为,潜移默化地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健康的企业、工业或者其他人为活动。根据我国刑法,公害罪名一般包括环境资源犯罪,危害公共卫生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以及责任事故型犯罪。当然,公害犯罪的范围并不固定。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各种犯罪现象层出不穷,刑法也在不断修改,所以公害犯罪很有可能继续发展、扩大。另一方面,有些公害行为,由于证据或其他原因,会以非典型的公害罪名加以规制。比如,对于销售假酒的行为,因为假酒可能已经消耗,存在证据认定困难,所以往往会对行为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加以处罚。
作为风险社会的典型犯罪形态,公害犯罪近年来呈数量增多、危害加重的趋势,几乎每起公害案件都存在违法性认识界定的问题,给个案裁量带来困惑。笔者选择公害犯罪作为研究违法性认识理论的实践基础,既是期望违法性认识要素能够借此生根发芽,也是期望通过该要素在公害案件裁量中的充分利用,进一步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促使公害犯罪的行为人认罪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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