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考虑对策时,有必要重视因仅关注抑止违法行为而容易轻视(但重要的)的问题。
一是零宽容执法(zero-tolerance)?将完全消除犯罪(违法行为)视为对策目标并不令人期待。因为无需引用涂尔干的观点,任何社会都一直存在一定程度的犯罪。这种视点某种程度上是考虑到传统犯罪,但在探讨以成为经济犯罪及忘却经济犯罪而清除犯罪为前提的对策论时。例如,在论及经济犯罪对策时,虽然为配合安然事件那类案例而呼吁进一步强化规制,但那类案件到底会何种程度地频繁发生呢?受这种极端案件影响,将规制网络过于精细化就会产生副作用。正如为了抑止犯罪而将监视摄像头设置到各个角落,就会出现一个让人窒息的社会,那样如果无限地强化规制,就会使经济活动越来越不自由。过剩的规制束缚经济活动的自由,最终可能会阻碍经济发展。并且,即使从成本效能的观点看,过剩的规制也没有效率(界限效用递减法则)。无论何种情况,恰到好处才是最重要的,即使以抑止为目标,也不能欠缺这样的视点。
二是作为警戒信号的越轨。包括犯罪在内的越轨状态,有时会促使人们关注组织的缺陷,或者显示既存规则与程序已经不符合现状,作为某种信号灯或者警报发挥功能。此时,只将越轨视为问题缺乏价值。因为那是促使越轨产生的结构本身存在问题。因此有必要重新探讨组织的现状及既存的规则本身。这一点在剧烈变化的经济领域尤其重要。因为规制的环境与立法当时的状况发生突变的情况可能频繁出现。如果规制本身产生问题,仅是单纯地强化规制未必会实现令人期待的社会结果。倒不如说,因被强加不符合现实的规制,只会造成凸显其弊端的后果。因此,既要以构建有效的制裁体系为目标,也有必要同时持有作为警戒信号的越轨这一视角。
【注释】
[1]本文原刊载于神山敏雄等编著:《新经济刑法入门》,成文堂2008年版,第90—98页。松原英世 日本爱媛大学法文学部教授;尹琳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上海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刑事法学创新学科”团队成员。本成果的翻译受上海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刑事法创新学科”项目资助。
[2]课征金:广义上,国家基于国家权力向国民征收的金钱、除租税以外的内容。比如手续费、专利费、罚金、罚款等。狭义上,依据法令,作为行政手段国家征收的金钱,比如基于《禁止垄断法》征收因企业协定获得的不当得利的情况。这是1977年《禁止垄断法》修改时,作为规制企业协定的补充手段,新设制度。详见松村明編:《大辞林第三版》電子版の解説,https://kotobankj.p/word/課徴金-45099(译者注)。(www.daowen.com)
[3][日]佐伯仁志:「経済犯罪に対する制裁について」法曹時報(2001年)第53巻11号,第21頁。
[4][日]曽和俊文:「法執行システム論の変遷と行政理論」公法研究(2003年)第65号,第221頁。
[5][日]上田雄介:<企業の視点から見た独占禁止法の審査、審判>法律のひろば(2005)第58巻12号,第52頁。
[6][日]栗田誠:「独占禁止法違反に対するサンクシヨン体系:論点整理を読む」ジユリスト(2006)第1323号,第3、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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