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关于违法行为的抑制措施及其效果

关于违法行为的抑制措施及其效果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迄今为止是以制裁性对应为中心进行论述的。因此,培育不适合违法行为的企业文化,才是抑止违法行为最为关键的内容。此时如果可能作为违法行为发生的要因被指责,有必要先引进风险控制制度。违法行为在整个业界蔓延、日常化的情况,往往与这种要因有关。因为迫使违法行为的环境是结构性、制度性地存在于企业外部。因而单纯科处制裁是无法抑止违法行为的。

关于违法行为的抑制措施及其效果

迄今为止是以制裁性对应为中心进行论述的。如果使用制裁性对应为违法行为抑止的目标,就如同前面所论述的那样,构建以财产性行政制裁为中心的制度是有用的。可以预测,今后这些制度将变得越来越必要且重要,但是,在考虑对策时,有必要注意以下几点,即制裁性不是抑止违法行为的唯一手段,并且让企业遵守现行法也未必能实现令人期待的经济活动。

第一,抑止≒制裁(伦理性、教育性动机)。首先,关于前者进行说明。关于抑止的手段,除制裁性对应以外,仍涉及:①遵守法令的伦理性、教育性动机,与②基于违法行为发生机制的阐明及其知晓、排除违法行为发生的要因。易言之,①属于适合防患于未然,②适合再犯预防。

就①而言,以下的指责成为参考:“附带说明法令遵守体制,企业经营者至今也是为了完善法令遵守体制进行了多方努力(并且仍将继续努力)。具体而言,在企业内设置属于预防范围内的法令遵守风险控制部与法令遵守的CSR室,强化法务部、监查部的权限……这些企业经营者的行动并不意味着只有法律成立与限制的分量才成为其动机。在围绕社会变迁、国民意识、市场评价等企业所处的变化、环境中,只有企业本身萌生‘应怎么做’这种根源性问题意识,才是第一次作为自身应完成的工作加以认识,即使需要成本”。[5]

在此所论述的是,企业针对违法行为的预防的努力,未必是仅依据规制的实施及制裁的严重性。相反,只有通过萌生根源性问题意识,面向遵守法令目标的努力才是具有实质性和实效性的内容。如果那样,企业组织才会提高所追求的价值。因此,培育不适合违法行为的企业文化,才是抑止违法行为最为关键的内容。当然,不能否定这种主张带有过于理想主义的倾向,但只是形式上引进合规制度并不具有实效性。

另外,合规只是将重点置于内部控制上,即使对发现违法行为有效但对预防也许就不那么有效。制裁性对应也重要,但归根结底那只不过是遵守法令目标的动机之一。与制裁性对应相同,通过法令遵守目标的伦理性、教育性动机,有必要关注不会发生违法行为的环境构建。(www.daowen.com)

第二,抑止≒制裁(排除违法行为发生的要因)。关于②的违法行为的发生要因,可以考虑多种内容,每种规制领域与违法行为类型也存在差异,但在此论述从共通点上看可以认为是重要的部分。首先是组织性要因。比如,从业人员应遵守的法令没有得到彻底贯彻,或者无法控制从业人员的活动,本来就属于企业组织遵守法令的体制没有得到完善。此时如果可能作为违法行为发生的要因被指责,有必要先引进风险控制制度。

上述内容是企业组织内的要因,但在经济犯罪领域,以下外部要因亦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产业结构要因,以及规制与制度本身的不完善。违法行为在整个业界蔓延、日常化的情况,往往与这种要因有关。最贴切的例子是串通投标。对此存在以下指责:“投标串通是起因于公共招标制度及其运用,再加上依存公共招标的产业结构的问题,单纯严厉加强违反《反垄断法》的措施是无法消除的。……要消除串通投标,在改善包括财务制度在内的投标结构及其运用的同时,促使依存公共招标产业的结构改革也是不可欠缺的。”[6]这种要因与组织性要因不同,只限于企业方面或者个别企业之中无法解决的情况很多。因为迫使违法行为的环境是结构性、制度性地存在于企业外部。因而单纯科处制裁是无法抑止违法行为的。要消除违法行为,就有必要明确成为违法行为背景的结构,并进行排除这种背景的工作。

第三,遵守法令≒令人期待的经济。规制本身不健全,有时可以说是法律背离了现实,规制没有达成其本意。此时,如果不考虑现实而机械地执行规制,则有损对规制的信任,最终会给遵守法令的伦理性、教育性动机带来负面影响。较之于不服从规制,服从可能造成被规制一方或者社会整体的经济状况的恶化。因此,在快速变化的经济领域实施规制时,有必要经常追问规制的对象(应将什么作为违法行为加以规制);修正不合理的规制,排除不必要的规制则更为关键,因为如果不必要或者不合理的规制可能成为违法行为的原因,排除这些规制本身就成为经济犯罪的对策。这就是作为对策的非犯罪化(非违反化)。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