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探讨刑罚的作用及思考

探讨刑罚的作用及思考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迄今为止,围绕《反垄断法》修改,刑罚成为问题的情况,虽然仅有罚金额联动的分离及与其他手段并罚之际二重处罚的问题被放大,但可以说那是其中的一例。以《反垄断法》为代表,在经济犯罪领域迄今为止适用刑罚的情况极少。2007年《反垄断法》修改后,虽然刑罚的适用性有所提高,但不能认为其适用的机率已大为增多,那大概也是无视上述要因积极适用刑罚存在问题。

探讨刑罚的作用及思考

如上所述,如果考虑到以抑止为目的的制裁性对应,作为其手段,财产性行政制裁难道不是比刑罚更好吗?若如此,刑罚是否就没有必要存在?在此,有必要探讨刑罚的作用。

为什么使用刑罚?在论及经济犯罪对策时,关于为什么需要刑罚并未进行太多的讨论。可以认为,关于刑罚的讨论一直被搁置自不必说,而是集中在如何使刑罚容易使用的方面。究其原因,概因使用刑罚是为了抑止违法行为被作为理所当然的规则为人们所认同。

然而,考虑对策及其制度设定时,从抑止违法行为这一观点很容易弱化刑罚的性质。因为如果笼统捕捉作为制裁手段的刑罚,那么作为手段的刑罚的独特性就会被忽视。易言之,刑罚仅是制裁性对应的一个手段,对此的探讨很容易就会集中到其抑止效果(与其他手段相比,刑罚具有何种程度的抑止效果)以及使用难易度(尤其是难以使用这一点)。迄今为止,围绕《反垄断法》修改,刑罚成为问题的情况,虽然仅有罚金额联动的分离及与其他手段并罚之际二重处罚的问题被放大,但可以说那是其中的一例。归根结底,将刑罚视为单纯作为抑止违法行为的手段是否妥当?如果着眼于作为手段的刑罚的独特性,需要分别考虑刑罚与抑止目的;并且,只有那样考虑,才有可能关注到与制裁制度不同的对策论。

抑止目的与刑罚,从常识方面考虑,要利用刑罚达成目的,需要进行严格且一贯性的运用,但现实却止于杀一儆百式的散发性运用。此时,到底能期待刑罚发挥什么样的抑止效果呢?(www.daowen.com)

以《反垄断法》为代表,在经济犯罪领域迄今为止适用刑罚的情况极少。关于其理由可以做太多想象,但可以认为其中由刑罚性质所致的理由即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居多(具有讽刺意义的是,正因为刑罚的严峻性其抑止效果被过分期待)。另外,与此相关,经济犯罪本来就没有被视为是与传统的犯罪相同的犯罪。也就是说,关于刑罚所对应行为的合意并未固定于传统的犯罪,这也被认为是妨碍刑罚积极适用的重要原因。

2007年《反垄断法》修改后,虽然刑罚的适用性有所提高,但不能认为其适用的机率已大为增多,那大概也是无视上述要因积极适用刑罚存在问题。即便说抑止的必要性很高,但并不意味着谦抑性要求就变得薄弱,并且因为对被视为犯罪的现象没有适用刑罚,犯罪这一概念内容就将被扩散开来,最终会导致损害人们对刑罚与刑事司法制度信任的结果。现在,难道不该再次探讨刑罚的性质、特质,探讨符合其存在的作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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