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经济犯罪出罪事由的司法适用评析

经济犯罪出罪事由的司法适用评析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一点可能是目前我国经济犯罪出罪事由司法适用现状不容乐观的直接原因。例如,在处理行政处罚或民事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型经济犯罪出罪事由的司法适用时,就会有不同的主张。

经济犯罪出罪事由的司法适用评析

以上对我国经济犯罪出罪事由的司法适用所进行的定量分析和实证考量,从中可以发现我国经济犯罪出罪事由的司法适用具有以下鲜明特征:

第一,我国经济犯罪司法实践中或多或少地在适用经济犯罪出罪事由进行出罪判断和认定,值得肯定。如前所述,245件无罪认定的经济犯罪样本是适用程序性出罪事由、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型出罪事由等6种类型经济犯罪出罪事由的结果,虽然出罪认定的数量与事由适用的类型均显偏少,但是却在一定程度上恰恰折射出经济犯罪出罪事由的适用实效,也正是因此,应对其予以充分肯定,而不容忽视。换言之,经济犯罪出罪事由对于实现司法实践中经济犯罪的出罪判断与出罪认定是具备出罪机能的,只不过这一机能目前尚未能充分发挥而已。

第二,经济犯罪出罪事由的司法适用过多依赖于法定出罪事由,尤其是法定的构成要件上的出罪事由和程序性出罪事由。这可能是因为随着1997年《刑法》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确认而导致的实务中对该原则的固守。然而,正如肖中华教授所指出,在刑法理论中,包括经济犯罪构成要件在内的所有构成要件的解释,存在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之别。而中国刑法学界关于构成要件的解释,普遍强调遵从罪刑法定原则,但由于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解释中只具有观念性的指引作用而缺乏技术性的指导功能,导致人们对于构成要件的解释究竟是应当进行形式的解释还是实质的解释没有明显的立场。他坚定指出,要注重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防止规范解释的形式化。[17]笔者对此深表认同。在经济刑法的教义学解释中应秉持以下立场,即在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发生冲突的场合,需从实质思维出发,既注重实质解释,也兼顾形式解释。因此,在经济犯罪出罪事由司法适用的过程中,在适用法定的出罪事由的同时,更需要进一步拓宽超法规的经济犯罪出罪事由与出罪理论的适用空间,进行出罪判断上的实质考量。

第三,经济犯罪出罪事由的司法适用极少依据超法规的出罪事由,也较少依据经济犯罪出罪理论。这可能是因为超法规的出罪事由或出罪理论无明确的法律根据,而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极为谨慎与严格所致。同时,在我国经济刑法基础理论中,目前对于经济犯罪出罪事由理论的研究还较为欠缺与不足,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未能对经济犯罪出罪事由予以足够的重视。这一点可能是目前我国经济犯罪出罪事由司法适用现状不容乐观的直接原因。

第四,经济犯罪出罪事由的司法适用缺乏明确的适用理念、思想或原则指引,往往是被动的,致使不必进入司法程序的进了,不该入罪的入了,不该定错的错了。众所周知,在刑法理论中存在违法性判断一元论与多元论的理论分歧就亟待厘清,因为坚持不同立场可能会做出截然不同的判断。例如,在处理行政处罚或民事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型经济犯罪出罪事由的司法适用时,就会有不同的主张。有论者在论及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著作权刑民规制衔接时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法律规制在刑民两大法域具有不同的价值基础和目的驱动,具有“违法相对性”,但鉴于不同法域的最终价值基础是共通的,其违法性判断应当基于“一般违法性”在整个法秩序体系中作统一理解。[18]孙国祥教授在阐释行政犯违法性判断的独立性和从属性时指出,在行政法保护法益过于抽象的情况下,行政犯只能从中过滤出能够被具体化的实体法益作为保护对象;在刑法保护法益已经溢出行政法保护法益范围的情况下,应通过规范目的的分析,找到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保护法益差异,从而实现两者的有效区分。[19]因此,经济犯罪出罪事由的司法适用亟需进行适用理念、适用思想或原则等前提性基础理论的合理构建,才能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得到妥当的适用,进而做出合理的出罪判断。

综上所述,从总体上判断,经济犯罪出罪事由的司法适用现状难以满足规制和治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经济犯罪需要。当前,其适用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是差强人意的。加强对经济犯罪出罪事由理论的研究,推进具体的经济犯罪出罪事由,尤其是超法规的经济犯罪出罪事由、经济犯罪出罪理论的司法适用,就显得迫切而需要。

【注释】

[1]高诚刚 安庆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安庆市预防职务犯罪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法学博士。本文系安徽省2017年度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经济犯罪出罪事由研究”(SK2017A0310)的资助成果。

[2]近年来,学界对出罪判断、出罪认定与出罪机制研究的代表性成果主要有——庄绪龙:《论经济犯罪的“条件性出罪机制”》,《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1期;张明楷:《论被允许的危险的法理》,《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11期;孙国祥:《论司法中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法学论坛》2013年第6期;陈兴良:《但书规定的法理考查》,《法学家》2014年第4期;车浩:《法定犯时代的违法性认识错误》,《清华法学》2015年第4期;劳东燕:《法益衡量原理的教义学检讨》,《中外法学》2016年第2期;等等。

[3]围绕经济犯罪出罪事由这一主题,笔者目前已发表《经济犯罪出罪事由的法教义学分析》《经济犯罪出罪事由理论根据之省思》《经济犯罪出罪事由司法适用的体系构建》《自我答责基准下骗取贷款行为的出罪认定》《我国经济犯罪司法认定中的出罪事由》等前期成果。

[4]高诚刚:《经济犯罪出罪事由的法教义学分析》,《政法学刊》2018年第1期。

[5]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案号(2017)鄂02刑终40号。

[6]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案号(2015)亳刑再终字第00002号。

[7]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至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第97辑),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24页。(www.daowen.com)

[8]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案号(2017)内08刑再1号。

[9]林靖、夕颜:《中国第一商贩年广久》,《中国市场》2012年第38期;魏晓雯:《“星期日工程师”韩琨涉嫌受贿无罪案》,《中国审判》2014年第3期;陈兴良:《刑法的知识转型(方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32—134页。

[10]孙国祥:《违法性认识错误的不可避免性及其认定》,《中外法学》2016年第3期。

[11]彭千郡:《仿真枪是枪吗?》,《检察日报》2016年8月10日,第05版。

[12]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案号(2017)津01刑终41号。

[13]彭千郡:《仿真枪是枪吗?》,《检察日报》2016年8月10日,第05版。

[14]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案号(2014)东三法刑重字第5号。

[15]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案号(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757号。

[16]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至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第72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53页。

[17]肖中华:《经济犯罪的规范解释刍议》,顾肖荣主编:《经济刑法》(第4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0—11页。

[18]秦天宁:《论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著作权刑民规制衔接——兼析<刑法修正案(九)>第29条关于中立帮助行为的规定》,魏昌东、顾肖荣主编:《经济刑法》(第17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247页。

[19]孙国祥:《行政犯违法性判断的独立性和从属性研究》,《法学家》2017年第1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