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程序性经济犯罪的司法适用:出罪事由优化方案

程序性经济犯罪的司法适用:出罪事由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该款第三项之规定,可引申出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型经济犯罪出罪事由,即当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即可据此做出相应的出罪判断和出罪认定。侦查机关以引诱的方式收集证据,有悖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收集的证据具有非法性,其证据不予采纳。

程序性经济犯罪的司法适用:出罪事由优化方案

1.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型经济犯罪出罪事由的司法适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了客观验证无疑的证明标准。该条第2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根据该款第三项之规定,可引申出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型经济犯罪出罪事由,即当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即可据此做出相应的出罪判断和出罪认定。例如,在叶某樟合同诈骗一案中,[15]在案证据关于被告人叶某樟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合同约定事项及权利义务内容、资金流向及用途等方面,存在的矛盾和疑点无法得到合理解释、排除,全案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根据证据裁判和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尚不足以充分证实被告人叶某樟的行为齐备了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要求的违法性、有责性构成要件要素,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樟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宣告被告人叶某樟无罪。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无罪的意见,可予采纳。即使少部分款项支出的用途、性质尚无法确证与学校运营相关联,但并未能排除合理怀疑,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叶某樟据此将款项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

2.非法证据排除型经济犯罪出罪事由的司法适用(www.daowen.com)

2017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如果存在第1条所规定以引诱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况,则可以进行相应的出罪判断。例如,在吴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中,[16]上诉人吴晴兰是从事贩卖鱼类和附带收购、出售一些山麂、野兔等非国家明文规定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商贩。从本案事实上看,吴晴兰并没有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犯意,公安机关在未掌握吴晴兰有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事实的情况下,派侦查人员陈某主动引诱吴晴兰向其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吴晴兰才以中介人身份参与4只熊掌的交易,其从中获取的介绍费仅为20—30元。侦查机关以引诱的方式收集证据,有悖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收集的证据具有非法性,其证据不予采纳。吴晴兰提出侦查人员以诱惑侦查手段引诱上诉人实施的行为不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辩解有理,予以采纳。据此,判决撤销建阳市人民法院(2006)潭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晴兰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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