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性经济犯罪出罪事由包含经济犯罪出罪事由的基本类型、特有类型、抽象类型及其他实体性类型。
1.经济犯罪出罪事由的基本类型
经济犯罪具体出罪事由主要包括:(1)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的规定);(2)犯罪概念上的出罪事由(《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3)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上的出罪事由;(4)相对出罪事由(《刑法》第37条规定);(5)《刑法》中规定的两种程序终止事由:超过追诉时效和自诉人放弃诉权(《刑法》第87条、第88条、第89条的相应规定);(6)其他法定情形(如《刑法》第11条、第12条、第68条、第449条的相应规定);(7)超法规的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自救行为、经权利人同意的行为或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诺、推定的承诺、被害人自我答责、抽象危险犯缺乏实质的危险、法益侵害的修复或防止等行为,与抽象类型有所交叉);(8)经济犯罪刑法解释中规定的出罪事由等。
2.经济犯罪出罪事由的特有类型
具体包括:(1)经济犯罪刑事政策中的出罪事由;(2)企业合规计划或适法计划、守法计划等。(www.daowen.com)
3.经济犯罪出罪事由的抽象类型
亦即经济犯罪出罪理论,主要包括三种类型。第一类,阻却违法性出罪理论,包括:(1)法益衡量说;(2)目的说或目的论思想;(3)被允许的危险说;(4)社会相当性理论;(5)实质的违法性理论、可罚的违法性理论;(6)抽象危险犯缺乏实质的危险;(7)法益侵害的修复或防止;(8)被害人自我答责等。第二类,阻却有责性出罪理论,包括:(1)期待可能性理论;(2)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等。第三类,阻却违法性或阻却刑罚发动而阻却犯罪的出罪理论,即(刑事)可罚性理论,其不同于单纯的阻却刑罚事由等。
此外,还存在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的衔接、民事处罚与刑事制裁的衔接等违法而不是犯罪的情形等特定实体性经济犯罪出罪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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