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法国刑法典》引入法人刑事责任之时,以总则第三编第一章第二节专门规定了对法人的刑罚,紧接着第一节专门规定对自然人的刑罚之后。因此,法国刑法中法人刑罚体系完全独立于自然人刑罚体系。正如有学者指出,如同打击自然人犯罪一样,要教育挽救犯罪人,同理,打击单位犯罪,也要讲如何整顿单位,完善其组织结构和运作制度。[38]法国法如此规定还基于如下考虑:在法国引入法人刑事责任机制之时,持否定论者的理由之一,就是刑法中的刑罚无法适用于法人,从而无法达到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基于功利主义考量,法国刑法引入法人刑事责任之时,立法者必须对否定论的质疑作出回应。由此,就产生了法国刑法中以法人为主体而设置的特殊刑罚体系,以实现刑罚的目的。另外,根据《法国刑法典》第121-2第3款的规定,法人既可以作为正犯,也可以作为共犯承担刑事责任。既然承认法人可以作为正犯,就必然要求刑法典做出这一规定,从而可以对法人处以特别的刑罚。[39]因此,在法国刑法中,法人犯罪的刑罚体系因犯罪的轻重和法人的性质而具有差异性。
1.法人犯罪的罪刑轻重
法人犯重罪或轻罪时,1994年《法国刑法典》第131-37条规定,对其可处以:“1.罚金;2.法律有规定时,第131-39条所列之刑罚。”第131-39条列举了如下9种具体刑罚:“解散、禁止从事职业活动或社会活动,置于司法管制之下,关闭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企业机构,或者禁止公开募集资金,禁止签发支票或者使用信用卡付款,但出票人在交票人处提取或者经签证确认之支票除外,没收用于或旨在用于实施犯罪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张贴所宣判的决定或者通过新闻报刊或任何视听传播手段公布该决定。”
法人犯违警罪时,1994年《法国刑法典》第131-40条规定,对其可处以:“1.罚金;2.第131-42条所规定的剥夺权利或限制权利之刑罚。另外,也不排除第131-43条所规定之一种或几种附加刑。”第131-42条列举的剥夺权利或限制权利之刑罚有两种:“1.最长5年时间,禁止签发支票或者使用信用卡付款,但出票人在受票人处提取资金或经鉴定确认之支票除外。2.没收用于或旨在用于实施犯罪之物或犯罪行为所生之物。”第131-43条规定的附加刑有:“1.没收用于或旨在用于实施犯罪之物或犯罪行为所生之物;2.禁止签发支票之附加刑,最长禁止时间为3年,但出票人在受票人处提取资金或经鉴定确认之支票除外。”
当然,法人只要犯罪,不管性质如何,根据《法国刑法典》第131-38条和第131-41条的规定,适用法人的罚金最高定额为惩治犯罪之法律规定的对自然人罚金最高定额的5倍。如果法人累次犯罪,根据《法国刑法典》第132-12条的规定,适用罚金最高额为惩治自然人罚金额度的10倍。2004年3月9日通过的2004-204号“使司法适应犯罪变化法”(即Perben II法)对1994年《法国刑法典》第131-38条予以修改,新增一款:“若某重罪对自然人不设罚金刑,则对法人处以罚金1 000 000欧元。”(www.daowen.com)
2.法人犯罪的法人性质
法国法中,公法法人、政党与政治团体、行业工会组织和员工之代表机构在刑法中享有特殊待遇。这是因为它们性质特殊,所以某些刑罚不能对其适用。根据《法国刑法典》第131-39条规定:“如果法人之设立是为了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法人被转移了经营目标而实施犯罪行为,法人予以解散。但解散不适用于公法法人、政党与政治团体、行业工会组织以及员工之代表机构。”
另外,“永久性或最长5年期间内不允许法人直接或间接从事一种或几种职业性或社会性活动”和“永久性或最长5年期间内,关闭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企业机构或者关闭其一家或数家机构”,这两种刑罚也不适用于公法法人、政党与政治团体、行业工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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