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人犯罪的主体范围及优化方案

法人犯罪的主体范围及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国刑法中,按照法人性质对法人进行具体研究,具有特别的意义,因为公法法人承担刑事责任有着特殊的立法规定。因为经济活动的内容范围广泛,所以该类法人也最易成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在法国法中,国家虽然也是公法法人,但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典总论法条的计划中并没有规定地方行政部门及其联合团体应负刑事责任。法国政府最初打算承认地方行政部门及其联合团体的刑事责任,但最终由于国务委员会的反对而不得不放弃。

法人犯罪的主体范围及优化方案

法国刑法采纳民法行政法中的法人用语,在立法上并未像中国刑法那样进行列举。法国法可分为私法和公法,因此在理论上,法人一般分为私法法人和公法法人。法国刑法中,按照法人性质对法人进行具体研究,具有特别的意义,因为公法法人承担刑事责任有着特殊的立法规定。

1.私法法人

如上文所述,法国1978年和1983年《刑法典草案》只针对私法法人设立法人刑事责任,现实中的犯罪多见于私法法人,所以,法人刑事责任制度最初即是针对私法法人构建的。

在法国法中,私法法人可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关于营利法人,顾名思义,营利法人的目标即是追求经济利益。因为经济活动的内容范围广泛,所以该类法人也最易成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该类法人主要是指民事公司和商事公司,商事公司主要有合伙公司、农业公司、一人公司以及经济利益团体(le groupement d'intérêt économique)等。关于非营利法人,该类型法人一般需要向市政府报告登记,不管其是否具有公共职能,具体包括宗教协会、基金会、工会以及政党或政治集团。

在法国法中,根据成立方式的不同,私法法人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按照某人的自由意志而成立。此处,人的意愿,既可以是自然人的意愿,也可以是法人的意愿。另一类是基于法律、法规规定而成立的私法法人,典型的是员工之代表机构、共有人工会及债券持有人集体协会,根据法律规定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因而同样应当承当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这些法人多是为了保护特定群体的共同利益而设立,具有很强的公益性质。基于对政治自由和个人自由的尊重,它们在刑法领域中享有一定优先地位,具体而言,刑法在刑罚的限制适用方面对其有些特殊关照。根据《法国刑法典》第131-39条最后一款的规定,“解散、永久或最长5年时间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事一种或几种职业性或社会性活动、永久或最长5年时间,关闭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企业机构或者关闭其一家或数家机构”,这三种刑罚不适用于政党或政治集团、行业工会组织;解散不适用于员工之代表机构。

2.公法法人(www.daowen.com)

法国刑法中法人刑事责任原则上适用于公法法人,但存在两种特殊情况:首先,国家是例外;其次,对于地方行政部门及其联合团体的处罚也有一定的限制条件。除此之外,以公共机构、混合经济公司、国有公司为代表的其他公法法人则都应承担刑事责任。

(1)国家刑事责任的豁免。在法国法中,国家虽然也是公法法人,但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中的这个例外规定,学界一般认为有如下重要理由可以使其正当化:第一,国家主权原则。法国是近代国家主权原则的诞生地,早在1577年法国政治思想家博丹(1530—1596)就提出了中央集权国家主权说。目前国际法基本承认,国家主权是国家的固有权利,是国家的重要属性。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对内表现为最高权。所谓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事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实行管辖的权利,即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但按照国际法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者除外。或者说最高权是指国家的最高统治权,即在一个国家之内,从中央到地方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都必须服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统一指挥和管辖。[32]因此,国家的最高统治权就排除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第二,行政权与司法权分立原则。若国家可承担刑事责任,那无疑会将行政活动置于刑事司法控制下,而这最终会违背三权分立原则。第三,国家本身即是刑事处罚权的主体,也即国家是处罚权的垄断者。因此,不管是从法律上还是政治上来看,国家自己对自己进行刑事处罚的情形都是难以想象的。

当然,也有理论认为这些理由说服力不强,因为他们并没有妨碍国家承担民事责任,也没有妨碍国家代理人接受刑事司法审判。甚至在涉及公共服务领域的犯罪时,国家代理人的身份一般会成为加重处罚的条件。所以,国家不承担刑事责任会在公务员之间造成不平等。比如,在地方议员或者地方公务员实施犯罪的情况下,检察官在决定是否追诉过程中,更多时候决定起诉地方行政部门,而非以工作人员的名义追究这些个人。然而,在涉及国家公务员的情况下,并不存在这种可能,因为国家不负刑事责任。因此这就造成了国家公务员与地方公务员之间的不平等。换言之,后者承担刑事责任风险更高。[33]

(2)地方行政部门及其联合团体刑事责任的限制。只有涉案罪行发生在执行“公共服务委托合同”活动时,地方行政部门及其联合团体才负刑事责任。刑法典总论法条的计划中并没有规定地方行政部门及其联合团体应负刑事责任。法国政府最初打算承认地方行政部门及其联合团体的刑事责任,但最终由于国务委员会的反对而不得不放弃。

国务委员会认为:公法法人“在本质上,不管其活动内容是什么,都享有一部分公共权力……应当赋予它一定的优先地位”;而且“如果将其置于刑事司法之下,必将构成对三权分立原则的重大违背”。[34]议会虽然希望优先考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但是也无法忽视国务委员会的强烈反对。因此,议会一方面认可地方行政部门及其联合团体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将其责任范围限制在“执行公共服务委托合同的活动过程中实施犯罪”的条件下。地方行政部门及其联合团体管理地方财政的行为属于私法领域的活动,此时它们应当承担与私法法人相同的责任;但是,在地方行政部门及其联合团体进行其专属性的活动时,则可免除刑事责任。该法律规定是为了避免不适当的歧视。立法意图十分纯粹。但是在法律真正付诸实施时,情况却远非如此简单,主要是因为对于“公共服务委托合同”的概念没有明确法律定义。尽管2001年12月11日第2001-1168号经济及金融紧急措施法中已经给出相关定义,但这还远远不能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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