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代表责任的基本内涵

代表责任的基本内涵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国学界将立法规定的“间接”“个人”的法人刑事责任机制归结为“代表责任”。具体而言,“法人机关或代表”实施的犯罪行为才能由法人承担刑事责任。在法国刑法中,该原则具有不可否认的统治地位。于是,立法中又附加“实施犯罪行为是为了法人利益”的条件。一般而言,因法人机关或代表的疏忽过失未能遵守安全条例,或基于经济和效率的考虑故意不遵守安全条例,而发生过失致人伤害或死亡的情况,法人均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代表责任的基本内涵

1994年《法国刑法典》第121-2条第1款规定标志着法国全面引入法人刑事责任机制,成为认定法人刑事责任归责理论和适用范围的根据。法国学界将立法规定的“间接”“个人”的法人刑事责任机制归结为“代表责任”。[11]

1.间接责任:由法人机关或代表实施犯罪行为

根据《法国刑法典》第121-2条规定,只有自然人实施犯罪的事实行为才可归罪于法人。具体而言,“法人机关或代表”实施的犯罪行为才能由法人承担刑事责任。立法者并没有建立一种可以直接将犯罪行为归罪于法人的机制,因为法人只能通过自然人代理来实施事实行为。法人对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完全不是说法人“本身”“实施”犯罪行为。这种说法只是一种愚蠢的机器人形论。[12]据此,法国学界将法人刑事责任认为是“间接的”责任。《刑法典》第121-2条规定仅说明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可以归于法人,意义在于,明确自然人犯罪行为可以归责于法人的条件。故而,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不管是犯罪的行为要素还是主观要素)都不应当以法人为对象,而应针对自然人——法人机关或代表来构建。

法国法中,法人机关一般是指法人的决策机关,包括董事会股东大会、管理委员会、监事会和市镇的参议会。法人代表是指根据法律或章程,有权以法人名义行为的自然人,包括市长、总经理、经理、董事会主席、临时管理人或法定管理人。可以发现,立法者并未想包括全部雇员或代理人,尽管这些自然人可能拥有一些特殊权利或授权。比如,泳池经理和生产车间主任就无法归责于法人,因为他们并没有代表法人的权力。但是,法国最高法院认为受法人机关授权的自然人也可视为法人的代表。

因此,根据《法国刑法典》第121-2条规定,刑事法官应当考虑如下两点:首先,犯罪行为是否由一个或多个自然人实施;其次,根据犯罪行为发生时的条件是否可以将其归罪于法人。对此,法国最高法院在1994年刑法典改革之初,曾通对使用非法证明文件罪的判决给予明确。该案中,上诉法院曾将使用非法证明文件罪中的故意要素直接针对公司,判决指出“公司不应当忽视,当它出具证明时,这些证明文件包含一些与事实不符的认定”。最高法院刑庭宣布应当由上诉法院“考察公司的总经理个人是否明知证明文件中的相关事实,总经理是否主观上存在故意”,并撤销该判决。[13]传统上认为,这同时也反映出法国法人刑事责任“后置性”的特点,即,法人不可能是唯一可对犯罪行为归责的对象,因为任何能归罪于法人的犯罪,都必须可以先归罪于自然人。但是,这种后置性越来越受到新近判例和理论的挑战。(www.daowen.com)

2.个人责任:实施犯罪行为是为法人利益

《法国刑法典》第121-1条规定:“任何人对自己以外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刑事责任必须是一种个人责任(responsabilité personnelle),易言之,“任何人都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在法国刑法中,该原则具有不可否认的统治地位。所以,法人也只能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上文,法人机关或代表的行为可归责于法人,但这些自然人可能会为追求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而实施危害法人的行为,从保护法人利益和公平正义角度出发,应当将这些行为排除出法人刑事责任的范围之外。于是,立法中又附加“实施犯罪行为是为了法人利益”的条件。

该条件也从侧面说明法人刑事责任受到认可的原因和发展。目前,大多数刑法已抛弃“Societas delinquere non postest”(法人没有犯罪能力)的传统法谚。“Ubi emolumentum,ibi onus”(何处有利益,何处就有责任)的说法则逐步受到重视。谁从某行为中得到了好处,谁就应该对这一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既然团体、协会、工会都具有法人人格,可以缔结合同,可以行使法律行为,这些团体相应地就应该对自己的过错承担刑事责任。[14]这无疑是对法国实际生活中出现的一些诸如工会非法拘禁、政党侮辱和诽谤以及协会施行欺诈、煽动暴乱或蛊惑人心等犯罪现象的有效回应。

法国1978年刑法典草案建议,法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必须是法人代表“为了集体利益”而实施。与之相比,1994年新刑法典规定的条件有所放宽。“为了法人利益”,典型的即是为法人经济利益而实施的行为,既包括获得收益也包括避免损失;但是,法人的类型多种多样,包括社会团体、工会、事业单位等不追求经济的实体,因此法人的利益不要求必须是经济利益。一般而言,因法人机关或代表的疏忽过失未能遵守安全条例,或基于经济和效率的考虑故意不遵守安全条例,而发生过失致人伤害或死亡的情况,法人均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学界对“为了法人利益”一般做广义解释,认为“只要犯罪行为是为了确保法人的成立目标、组织结构、社会职能的实现,哪怕法人本身在该行为中不能发现任何利益或该行为实际上并未给法人带来任何利益,该行为仍然可归责于法人”[15]。比如,根据《法国刑法典》第225-1和225-2条的规定,如果基于公司领导人的指示,公司在聘用员工时实施了种族歧视或性别歧视的行为,那么该行为即可归责于公司,尽管一般认为原则上该行为并不给法人带来任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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