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国司法机关与理论研究对法人刑事责任立法规定的积极反应

法国司法机关与理论研究对法人刑事责任立法规定的积极反应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此,法国的司法机关和理论研究已开始通过对已有法人刑事责任立法规定的重新解读,来积极作出反应。

法国司法机关与理论研究对法人刑事责任立法规定的积极反应

法人是西方商品经济的代表制度,在推动自主创新、自由竞争、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功不可没。但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法人犯罪开始粉墨登场,法人偷税漏税、行贿受贿、毁坏生态、污染环境、欺骗消费者、危害劳工安全等,无恶不作,愈演愈烈,社会秩序被破坏殆尽。正如学者形象描绘道:“法人好像魔鬼化身的美人,既可爱亦可恨,千娇百媚的背后,隐藏着无限的杀伤力。”[6]

20世纪以来,法人犯罪的严重性举世瞩目,国际社会逐渐关注该问题。1929年第二届、1953年第六届、1957年第七届国际刑法学会都对法人代表和法人犯罪的处罚进行了探讨;1975年、1980年和1985年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也都继续深入研究,并取得了不少共识,尤其是1985年的决议。该决议明确提出制裁法人的刑事政策、原则和方法,并要求各成员国政府以此为指导制定相应立法措施和政策。[7]欧盟理事会和欧洲委员会也先后通过多项建议和公约,比如,1990年《欧盟关于法人犯罪责任的建议》、1997年《欧盟反腐败二十条指导原则》、1998年《欧盟反腐败刑法公约》、1995年《欧盟保护金融权益公约》和2001年《欧盟金融权益刑法保护指南》等,以督促和指导成员国加强对各国法人犯罪的追诉和处罚。

1994年法国刑法典生效的最初一年中,司法机关仅作出一份法人刑事责任的判决,多数判决都在1995年下半年做出,1996年才公布。但是,从1996年开始,司法机关每年对法人的处罚力度和密度都不断增加。这同时反映法国司法机关的谨慎与能动。刑法典实施20年来,法国最高法院刑庭以立法者减轻法人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增加法人本身的刑事责任为准则,通过一系列判决,明确法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的不同处罚原则,虽引起一些争论,但方向性很明显,即构建独立自主的法人刑事责任。当然,这与法国刑法典规定的双罚制和法人独立的刑罚体系密切相关。司法机关的这种态度,在一定范围内也得到立法者的认可,2000年和2004年的两次立法改革就是最好例证。(www.daowen.com)

为维护社会政治经济秩序,许多国家纷纷制定了惩治法人犯罪的刑事法律,英美法系国家率先制定和完善法人犯罪的刑事立法,一些固守“法人不能犯罪”传统观念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等,也在刑事立法上采取了承认法人犯罪的务实态度。在当今世界,运用刑法手段惩治和遏制单位犯罪,是刑法改革的一大趋势。因为在社会进化过程中,一味固守法律传统观念,强调所谓法律稳定性,是行不通的。[8]目前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其国内法中确认了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包括奥地利、冰岛、芬兰、挪威、立陶宛、卢森堡、斯洛文尼亚、哥伦比亚、巴拿马、伊拉克、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也门、新西兰、尼日利亚、阿尔及利亚、特立尼达和多巴哥。[9]普通法系国家早在19世纪中叶就通过判例确认“刑事责任是规制企业行为最有效的途径”,因此,在法人犯罪的刑法应对上大踏步地领先于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至今还致力于法人犯罪进行法典化之时,普通法系国家已开始通过判例和理论来扩大法人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面对新一波的历史潮流,大陆法系国家又重新迎来了理论探求的挑战和制度建设的契机。对此,法国的司法机关和理论研究已开始通过对已有法人刑事责任立法规定的重新解读,来积极作出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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