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2年法国刑法典之前,法国刑法学界关于法人刑事责任的成立与否,也一直存在反对和支持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虽然某些学者对任何法律修改均顽固地持有敌对态度,但是,任何理论学说的发展都不会以“意见完全统一”的方式展开,而且思想的发展具有不可逆转性。
在传统上,论证法人不应负刑事责任的观点和学说占主导地位,其著名格言即是“societas delinquere non postest(法人没有犯罪能力)”。反对者的代表理论大致有四种,具体可归纳为:第一,法人仅仅是法律拟制。法人没有个人意志,因此,法人无法承担刑事责任。第二,民法上认可法人的法律地位,前提是法人具有一定“经济目的”(或称之为“特性”)。而法人的目的在任何情况都不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否则其就不可能是法人。第三,根据其机能和本质,法人不能成为刑罚的对象,因为法人只是自然人的相对面而已。第四,法人刑事责任与个人责任原则相违背,因为法人刑事责任不加区分地处罚法人中的所有个人,其中包括那些没有实施犯罪的人。
然而,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上述否定法人刑事责任的论点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和反驳。第一,对法人法律拟制说的回应。从法律上看,法人完全可以拥有不同于其成员的、属于自己的意志,并通过其机构进行传达。第二,法人“特殊目的”的观点,因其本身的脆弱性从而很轻易地被打败。因为尽管实施犯罪行为本身不会成为法人的“公开目的”,但是,法人的活动却给犯罪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可能性,其中一种可能性是犯罪行为是法人活动的“秘密目的”,另外犯罪行为也有可能在法人活动中偶然发生。第三,刑罚不可行性的论点也经不起推敲。因为法人本身拥有一定的权利和财产,因此其当然可以成为剥夺或者限制其权利和财产的处罚的对象。第四,关于法人刑事责任损害个人责任(la responsabilité personnelle)原则的观点。支持法人刑事责任的观点认为,以个人责任原则反对法人刑事责任的观点建立在对刑法个人责任原则的错误理解之上。因为所有的刑事判决都会影响到无辜第三方的利益,比如,监禁某人者或对其判处巨大数额的罚金会使其家庭失去收入来源而影响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但是,这种做法并没有触犯个人责任原则,因为刑罚本身并未直接针对犯罪行为人的家庭成员执行。所以,处罚法人与直接处罚法人成员的判决不同,从而不会构成向已被历史抛弃的“集体刑事责任”逆转。(www.daowen.com)
除了上述反驳否定论者的观点之外,法人刑事责任支持论中还有一些不太具有“防守”意味的观点独立发展起来。比如,有论者认为,法人承担刑事责任本质上说是结社自由和法人享有启动刑事诉讼的权利的对等物。另外,实践论者认为,承认法人刑事责任主要是为了解决因其缺失而引起的不平等和荒谬。因为如果法人无需负刑事责任,那么,作为企业核心的商业活动所引起的刑事后果均归于企业经理等自然人,而这些人员很多时候并不知道犯罪行为的存在,此时,对其处罚有欠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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