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国关于媒体企业承担刑事责任的历史渊源及案例分析

法国关于媒体企业承担刑事责任的历史渊源及案例分析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比如,法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颁布的1945年5月5日、5月30日、6月30日法令规定,媒体企业应承担“通敌罪”的刑事责任,在经济领域和货币兑换领域可判处法人承担刑事责任。这是法国专为处理战时犯有资敌罪的新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犯罪、经济犯罪等而颁布的。该委员会在1982年7月30日的一项判定中明确,不存在任何与对法人实行罚金相抵触的宪法价值原则,从而为确立法人刑事责任扫除了障碍。

法国关于媒体企业承担刑事责任的历史渊源及案例分析

早在1670年,法国的刑事法令中已有采用刑事手段惩治组织体的规定:城市、城镇和村庄因触犯叛乱、暴力或其他罪名而受到审判,继而规定了对上述主体进行审判的程序和具体的处罚措施,即罚金、剥夺特权和损毁建筑物。这是法国有资料可寻的最早关于处罚组织体的规定。然而,该规定及其所体现的原则由于受到大革命时期强烈的个人主义的影响而被废除。因此,在1810年拿破仑刑法典中没有关于法人犯罪的规定。[3]

1992年法国新刑法典改革之前,法国法律体系中就已经存在法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例外情况。比如,法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颁布的1945年5月5日、5月30日、6月30日法令规定,媒体企业应承担“通敌罪”的刑事责任,在经济领域货币兑换领域(现已废除)可判处法人承担刑事责任。这是法国专为处理战时犯有资敌罪的新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犯罪、经济犯罪等而颁布的。之后,1976年12月6日《劳动法典》第263-3-1条规定了企业在严重并反复违反有关安全、卫生等法规的情况下出现工伤事故时应负刑事责任,并应制定安全计划。尽管严格来讲,这些关于法人刑事责任的立法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人刑事责任的规定,而只是一种代理刑事责任的立法,但是,这些法令都对法国刑法改革中确立法人刑事责任起到了推动作用。[4]

20世纪初期开始,法人刑事责任已屡次成为刑法典修改草案的重要内容,比如1934年、1978年、1983年和1986年刑法典修改草案。这些立法建议试图通过拓展当时法国刑法中法人不负刑事责任原则的例外情况,促进全面建立法人刑事责任原则。1978年《刑法典草案》第38条规定:“任何从事商业、工业或金融业活动的组织,对以机构名义并为机构利益而故意触犯的轻罪负刑事责任。”该草案规定的主体范围并不限于法人,而是任何性质的活动组织。但是,定语中有对组织的行业定性,将其限于经济性的社会组织。这无疑基于当时的法人犯罪多发于经济领域这一社会现实的功利性考虑。此时,立法者并未满足于只追究法人的刑事责任,而重点关注事实上的犯罪行为,想要真正探究集体意志的刑事问题,这应该是受到欧洲刑法中“企业”规定的启示。1983年《刑法典草案》将刑事责任的主体改为“任何法人”,而无论法人的性质如何,包括社团和工会。此后,立法者的立法路径已不再是“惩治工商业的营利组织的现实需要”的实用主义,而是着力于一种原则性建设,即,对所有法人采取相同刑事待遇。因此,1983年《刑法典草案》第38条被认为是法人人格平等的理想主义条款。现实是,工商业中的营利企业一直是刑法法条的主要针对对象,立法者只是想以此来掩饰想要追究企业刑事责任的现实意图。不幸的是,立法者并未全面考虑这种平等性的装扮可能会产生的不利后果。1986年《刑法典草案》仅仅对1983年《刑法典草案》做出了细微修改,将公法法人和公法法人集团排除出法人犯罪的主体范围。1983年《刑法典草案》将所有性质的法人都纳入刑事处罚圈,引起了以行政机关为主体的公法法人的震惊和质疑。这种冒进的立法建议,挑战了法国最引以为豪的三权分立宪法原则,基于来自行政机关的压力,立法者将其排除出承担刑事责任的法人范围。(www.daowen.com)

尽管理论上肯定法人刑事责任的观点越来越强烈,但是,对该问题起到一锤定音作用的还是法国宪法委员会。该委员会在1982年7月30日的一项判定中明确,不存在任何与对法人实行罚金相抵触的宪法价值原则,从而为确立法人刑事责任扫除了障碍[5]其后,经过近10年的立法努力,终于在1992年修改新刑法典时,统一全面地确立了法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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