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萍[1]
目 次
一、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的发展进程
二、法人犯罪“代表责任”的归责理论
三、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的机制构建(www.daowen.com)
四、结语
摘 要:法国法人犯罪刑事责任原则与制度的确立以功利性为导向,也得益于英美法的理论发展和国际社会的潮流驱动。1994年法国刑法典规定了法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要件——犯罪行为由法人机关或代表,为了法人利益而实施。法国刑法学界逐渐形成“代表责任”理论,从最新立法选择和司法判例看,出现了法人“自主责任”的发展契机。在责任机制方面,法国法人刑事责任主体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但国家不负刑事责任,地方行政部门及其联合团体只在特定情形下承担刑事责任;2004年立法改革后,法国抛弃原刑法典中法人犯罪的“例外原则”,目前所有罪名均可归责于法人;法国法人刑罚自成独立体系,因法人性质和刑罚轻重而差别处理,既全面细致又兼顾刑罚个别化。
关键词:法人犯罪 刑事责任 代表责任 机制构建
作为大陆法成文法典吸收英美法判例的创新典范,1994年法国刑法典中正式规定了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相关规定被介绍到中国后,获得中国学界的高度评价,认为它“实现了法人与自然人在刑事责任上的平等,同时也消除了由于这种不平等而形成的刑法体系内部的矛盾和冲突,恢复了它应有的和谐与协调一致,并为法人刑事责任的发展开拓了广阔的道路”[2]。法国刑法中,只有犯罪行为在法人机关或代表为了法人利益实施之时,才能由法人承担刑事责任。法国学界将法人刑事责任归纳为“代表责任”原则,这一原则吸纳了替代责任的部分内涵,与身份等同责任较为接近。法国的立法、司法和理论的最新解读,都为法国法接受组织体责任提供了可能性。在自主刑事责任的理论框架下,法国法人刑事责任的具体机制(主体资格、罪名范围、刑罚方式),亦形成特色并逐步发展成熟。总体而言,法国法中的法人刑事责任机制形成了“现有立法—理论构建—指导实践—反思立法—立法改革”的良性循环。对法国法人刑事责任的发展历程加以梳理,有助于反思中国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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