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经济刑法领域执法手段的支柱,在传统上是对义务违反行为的处罚。但是,该做法并不符合从事前规制转为事后检查规制改革的行政模式,依赖于许可制、认可制等处分制度执法,作为现代行政法制度,并不令人满意。随之出现的对于无许可营业、无认可营业的罚则进行重审、废止或者缩小的倾向。但是,即使如此,在中间阶段具有义务从行政上采取一定的措施也不足的情况,刑罚处罚方法也不少。在日本,存在为履行程序使用刑罚的规定,其数量极为庞大。事前规制的缓和、事后缓和的强化会发展到何种程度备受关注,但日本对事前规制所伴随的刑罚缓和,采取了谨慎的态度。
可以说耐震结构疑云,将事前规制的缓和与“从官到民”趋势带来的问题全部明确化。过去,建筑确认由地方行政进行。但是,因为确认过于花费时间等原因逐渐向民间开放。“从官到民”的移管,招致安全性检测的决定性弱化的结果。自由竞争原理追求低成本,即使再少也要增加利益的这种强力动力发挥作用。因低于基准程度伪装耐震性,好不容易幸存下来的建筑师,最终被追至经济破灭的境地,导致如此操作的建筑公司与销售业者也破产。
受耐震强度伪装案件影响,国土交通省开始修正制度,着手《建筑基准法》《建筑师法》《住宅建筑业法》(全称为《以宅地建筑物交易业的切实运营及消费者保护为目的的法律》。译者注)的算法修改。其支柱如下。
1.中间检查的义务化
民营化后的建筑确认,无法识破耐震伪装,但实行严格审查,现在将地方政府的中间检查义务化。
2.建筑确认审查的强化
为修改《建筑基准法》,新设判断结构计算是否切实的第三者机关“结构计算切实性判定机关”,关于相当于七层以上高度超过20米的钢筋混凝土建筑物,地方政府与民间检查机关在确认建筑之际,具有接受该第三者判定机关由专家进行的审查(双重检查)义务。(www.daowen.com)
建筑确认的审查机关,由现行的21天以内延长至原则上35天以内,最长为70天以内。还规定有对三层以上的共同住宅进行中间检查义务。
3.罚则的强化
以违反《建筑师法》《建筑基准法》《住宅建筑业法》为由,三项法律同时强化罚则,即:根据修改《建筑师法》,在设计阶段伪装的处“1年以下惩役或者100万日元以下罚金”;根据修改《建筑基准法》,建筑物开工后发现伪装的,处“3年以下惩役或者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根据修改《住宅建筑业法》,销售业者隐瞒伪装进行销售的,从现行“1年以下惩役或者100万日元以下罚金”提高到“2年以下惩役或者200万日元以下罚金”。
4.针对销售业者,还要加上这样的义务
就是使用书面对买主说明是否加入补偿住宅缺陷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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