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交易等监视委员会的设置与组织
1991年由大型证券公司对大客户造成的损失进行填补的问题表面化之际,当时的临时行政改革推进审议会提出了创设“从大藏省完全独立的第三者机关委员会”的目标,这是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为样本的制度。但是,当时的大藏省以检查与监督需要协作为由强烈反对。结果,于1992年设置了证券交易等监视委员会。该委员会虽然从大藏省证券局分离出来,但被定位于大藏省的附属机关。
2000年7月,大藏省金融企划局与金融监督厅的组织、功能进行统合,金融厅成立。作为金融厅的一个机关,设置证券交易等监视委员会。该委员会是由委员长及2名委员组成的合议制组织,但委员长及委员的任命需要得到众参两院的同意。该委员会的业务包括:对证券公司的检查、对金融厅的行政处分的劝告、对犯规案件的调查及其基于此的刑事告发。证券交易等监视委员会的成员在成立时约有200名,但2005年末的编制为307名,在地方财务局还配置与此不同的工作人员,现在合计约有550人。[12]
2.2004年《证券交易法》的修改
2004年《证券交易法》引进课征金制度。据此,证券交易等监视委员会的作用得到显著加强。课征金的科处对象有:①有价证券发行时公开资料的虚假记载,②内幕交易,③操纵股价,④散布流言·诡计。课征金属于科处金钱负担的行政措施,与刑罚性质、目的、要件、效果不同。不管是否科处刑罚,课征金依据所定程序进行科处。
本来存在刑事制裁和对证券公司等科处的不利处分(停止业务处分与取消注册处分等的行政处分)。但是,原先的制度存在以下的问题。刑事制裁不符合对应证券公司等违反法令行为的样态、程度进行灵活且机动的应对现状,尤其是刑罚对对象的影响巨大,需要谦抑地运用。但是,因此也导致没有达到科处刑罚程度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处罚的结果。另一方面,关于停止业务处分与取消注册制度等行政处分,也被认为存在以下问题:这种处分存在盖然性,即给与法令违反行为没有直接关系的顾客等带来意想不到的坏影响。并且,在主管部门与证券公司等之间,容易形成将不利处分视为实际压力的不透明关系。实际上,针对法令违反行为的停止命令程序与第192条规定的禁止命令·阻止命令制度也没得到充分利用。(www.daowen.com)
相对于此,课征金制度既不像刑罚那样为补充性、谦抑性的原则所束缚,也使对应个别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执法成为可能。为使这种执法的结构多轨化、多元化,作为强化通过行政程序的执法对策,引进课征金制度。成为课征金对象的违反行为,以前属于刑罚的对象,但却使恶劣程度没有达到科处刑罚程度的案件实际上容易被置搁。因此,模仿《反垄断法》引进课征金制度。
表1是课征金制度与罚金制度的特征比较。二者在承受财产上的不利方面没有太大差异,但刑罚比课征金带来更多的不利。而课征金制度则具有更强的机动性、便利性。
表1 课征金与罚金的比较对照
课征金的标准以因违反行为的经济获利相当额为基准,对应每项对象行为法律规定具体的估算方法。即,仅具有促使返还不当得利特征,惩罚制裁的意思较弱。但在另一方面,针对不公正交易适用刑罚时设有必要的没收、追缴制度(第198条之2),这里的“利用犯罪行为获得的财产”成为没收、追缴的对象,由于课征金与没收、追缴之间的关系出现了问题,修改法将之修正为从课征金的金额当中扣除没收、追缴相当额(第185条之7、之8)。课征金交付命令由内阁总理发出,但其权限被委任给金融厅长官(第178条),由其根据设置于金融厅的审判官(原则上3人的合议体)经过行政审判制作的决定案,做出课征金交付命令的决定(第185条之6、第185条之7第1、4款)。
2006年2月8日,受到证券交易等监视委员会的劝告,因违反证券交易法的内幕交易,首次对3人发出课征金交纳命令。每一件都是关于内幕交易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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