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补充企业违法行为相关的自主规制内容,存在所谓保护内部告发者的公益通报人保护制度。过去,在《修改刑法草案》中规定的企业秘密泄露罪(第322条),受到强烈批判时的论点之一是,产业者等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内部告发的行为将成为处罚对象,对内部告发者进行采访的媒体人员也将作为共犯受到处罚。其结果,在日本营业秘密本身长期得不到保护,只有被公开的财产性信息作为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成为保护的对象,形成对其进行侵害时将受到处罚。但是,在其后经济界的强烈要求下,在《预防不正当竞争法》中添加了对营业秘密的保护。首先,因该法的修改成为禁止请求的对象,其后由刑罚保护的条款也被加入。并且,通过该法的修改,扩大了营业秘密保护的范围,其中在条文中以“不正当竞争的目的”获取营业秘密的规范设定,基本上可以否定对违法行为的内部告发行为的处罚。
随着所谓终身雇佣制度的解体趋势强化,来自企业内部职员的告发数有所增多。因企业的违法行为属于秘密实行的,一般消费者难以知晓。即使对属于监视机构的公正交易委员会进行的申告,很多是在企业内部对串标等违法行为抱有不满的从业者进行的。内部告发在促使企业遵守法令,保护国民的生命、身体、财产等利益的基础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迄今为止,尚未实行过对内部告发者的法律保护。通过修改《预防不正当竞争法》,针对违法秘密的内部告发看似从刑罚中得以解放,但实际上,在企业内部受到解雇与欺凌、排挤与隔离等不利待遇的情况并不少见。因此,人们意识到有必要建立告发者公益通报人保护制度,2004年《公益通报人保护法》制定,2006年4月开始施行。公益通报人保护制度,将以进行公益通报为理由的解雇视为无效,禁止降级减薪及其他不利待遇。但是,没有规定针对违反禁止条款的刑事制裁。要求企业创设内部告发的平台,针对企业内部的丑闻,在初期阶段进行快速应对,完善自净作用的体制。易言之,内部告发平台,即使作为内部治理的一环,也应被纳入。
内部告发者保护制度,最初主要被适用于消费者保护法制领域。其后,出于该制度不应仅限于此,而应将其定位于企业法制的一环的见解。消费者和进行内部告发的从业人员当然都属于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保护其利益的法制应作为企业法制的一环加以考虑。《公益通报人保护法》中通报对象的事实,在该法第2条附表中列举如下。
(1)刑法
(2)食品卫生法
(3)证券交易法
(4)农林物质的标准化即品质表示的准确化法(www.daowen.com)
(5)预防大气污染法
(6)废弃物处理及清扫法
(7)个人信息保护法
(8)除以上各项所揭示内容外,其他作为个人生命或者身体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保护、环境保护、公正竞争的确保及其他国民的生命、身体、财产及其他利益保护相关的法律由政令所规定的内容。
由此,《公益通报人保护法》将与刑法、环境保护、公正竞争、财产相关的违法行为都作为通报的对象,而并不限于消费者保护法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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