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新超个人法益理论的缺陷及优化方向

新超个人法益理论的缺陷及优化方向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的超个人法益提倡的超个人法益与个人法益的紧密联系必然导致类似的复数法益犯罪是否归属经济犯罪的判断困难。新的超个人法益理论主张的个人法益损害依据,在理论上尚能自洽,但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足。新的超个人法益可能同样陷入虚置的尴尬境地。

新超个人法益理论的缺陷及优化方向

新的超个人法益试图穿越历史的迷雾与现实的教训,以全新的面目展示于世人面前,但事实是,经济刑法的法益依然如“普洛透斯之脸”般令人琢磨不定,经济刑法新的超个人法益的理论意图并没有完全实现。新的超个人法益理论试图在个人法益中寻找超个人法益的正当性根据,以限制超个人法益的变异给个人法益带来的侵害。其理论初衷值得肯定,但仍然存在以下未解的缺陷:

1.经济刑法范围界定的机能减退

复数法益犯罪类型的归属更加难以判断。个人法益和超个人法益本来就难以绝对分开。任何个人利益后面,都有整个利益的存在。例如,在信用卡诈骗罪中,行为人骗取他人财物,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信用卡管理制度。新的超个人法益提倡的超个人法益与个人法益的紧密联系必然导致类似的复数法益犯罪是否归属经济犯罪的判断困难。如传统的财产犯罪,以盗窃罪为例,既侵犯了他人的财产,同时也可以认为侵犯了国家所有权制度,其结果是导致经济犯罪范围的界限不明确。

2.法益判断标准实质化无法实现(www.daowen.com)

超个人法益与个人法益如何衔接无法判断,致使新的超个人法益将法益判断标准具体化、实质化的理论意图落空。新的超个人法益理论主张的个人法益损害依据,在理论上尚能自洽,但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足。体现为,首先是超个人法益与个人法益如何衔接;其次是如何判断个人法益是否受损。在理论上尚无定论。在具体的犯罪中,如何判断具体的消费者的经济利益是否受损,是个无法解决的难题。新的超个人法益可能同样陷入虚置的尴尬境地。

3.经济刑法体系化尚无定期

笔者不赞同芝原邦尔教授有关经济刑法已自成体系的论断。至少到目前为止,不能认为经济刑法体系化的努力已经成功。但是,通过建立核心概念再进行体系化努力,在方法论上是值得赞赏的。任何一个研究课题要构成独立的、自成体系的学科,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国内学界关于经济刑法是否具有独立性或者相对独立性,有不同看法,大体存在三种观点:一种认为,经济刑法学是一门以经济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在我国刑法学界得到了正式认同。[19]第二种认为,经济刑法作为刑法学的一个分支,在理论上只具有相对独立性。[20]第三种主张,经济刑法完全是刑法学研究的组成部分,不具有学科意义上的独立性。笔者认为,就经济刑法的研究来看,显然无法达到自成体系的境界,经济刑法理论的体系化、独立化的完成尚未有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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