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澄清财政省管县与城市化相克的悖论

澄清财政省管县与城市化相克的悖论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主张财政“市管县”的认为,“省管县”不利于城市化的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政“省管县”改革的推进。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上一直实行“省管县”模式的浙江省实践来看,财政“省管县”模式更有利于城市化的发展,更有利于新型城市化的发展。因此,在财政“省管县”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发挥市级财政的作用,调动市级财政的积极性。虽然财政“省管县”后市级财政没有给所属县市财力转

澄清财政省管县与城市化相克的悖论

城市是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经济发展自然而然会产生人流、物流和资金流,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城市随之产生,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过程。没有经济的发展、支撑而人为的城市化,是造城运动。出现“鬼城”,就是过度城市化,产生“城市病”,给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资源配置带来浪费,这样的城市化是不成功的,也是不可持续的。同时,城市又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政治、经济、交通文化教育科技等方面的中心,能够带动、推动、辐射周边区域经济社会的加速发展,增强经济的竞争力和发展潜力、发展后劲,城市化的发展又能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使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更高的层次、更新的领域、更广的空间,可见城市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尽管城市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自然而然的过程,但城市化的推进和发展需要资金的支持是不争的事实。政府的财政资金是城市化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尤其是现代城市化发展,没有政府财政的资金支持和资金投入,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城市面貌的改善难以推进,城市的功能难以发挥,城市化的发展也是举步维艰的。而财政资金又和财政体制息息相关,财政体制是规范政府间财力分配的依据,决定着政府职能的范围和活动空间,财政体制和城市化密不可分。我国地方财政体制主要有“市管县”和“省管县”两种模式。从2009年以来,我国除民族自治区以外的省份全面推行“省管县”的财政体制改革,但在“省管县”财政体制推行的过程中,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际部门,一直存在对“市管县”和“省管县”两种体制模式的争论。主张财政“市管县”的认为,“省管县”不利于城市化的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政“省管县”改革的推进。

财政“省管县”是不是有利于城市化发展,不能简单地就理论而理论,要用事实来说话,要用实践来论证。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上一直实行“省管县”模式的浙江省实践来看,财政“省管县”模式更有利于城市化的发展,更有利于新型城市化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省的城市化和浙江省的经济一样,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城市化率一直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2013年,全国城市化率为53.7%,浙江省达64.0%,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10.3个百分点。从浙江省的实践看,和财政“市管县”相比,财政“省管县”的最大好处一方面是有利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财政“省管县”发挥了省级财政的作用,尤其是发挥了省级财政的调控功能,通过省级财政的转移支付,把财力重点向经济落后地区倾斜,加大对落后地区的财政移支付,避免财政“市管县”导致的“市刮县”现象或发展差距不断扩大的现象,使经济落后地区也和经济发达地区一样有能力和财力解决和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确保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均衡发展。另一方面是有利于县域经济的发展。县域一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财政“省管县”把发展经济、培养财源的自主权更多地让渡给县一级政府,扩大了县一级政府的自主权,调动了县一级政府的积极性,有利于县域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而县域经济的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使城市化发展有了基础,为城市化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更有利于就近城市化,避免了城市化发展带来的“城市病”,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城市化道路,符合新型城市化道路。当然,财政“省管县”对中心城市的发展也会带来一定影响,因为在既定的财政“蛋糕”内,给基层财政更多的财力了,市级财政的财力就要减少,这是事实,但只要做到统筹兼顾,扬长避短,是能够实现市级和县级财力的平衡分配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协调推进”。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明确了我国城镇化在2020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缩小2个百分点左右,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发展目标。新型城市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发展的战略重点。而财政体制和城市化的发展又是密不可分的,“省管县”财政体制的改革必须和新型城市化发展战略结合起来,把财政“省管县”和“市管县”的优势结合起来,建立更加有利于新型城市化发展的“省管县”财政体制,使“省管县” 财政体制改革和新型城市化发展相得益彰、共同促进、共同发展。

第一,适当增强省级财政的调控能力,确保新型城市化建设的协调推进。城市化建设需要有投入,难在资金的“瓶颈”制约,这是城市化建设面临的共性问题,经济落后市县的压力更大、困难更多。解决城市化建设的资金问题更多的是依靠市场的力量,政府主要解决一些基本的公共投入问题,在这方面设计科学合理的财政体制能发挥有效的作用。在中央和地方分税制财政体制明确的前提下,省以下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省级财政必须要有一定的调控能力,也只有省级财政有一定的调控能力,区域之间的公共服务均等化、区域之间的城市化建设协调推进才能实现,省级财政有这方面的职能和职责,也有这方面的条件和优势。在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体制的设计上,省级财政必须集中一定的财力,主要从经济发达地区集中更多的财力,再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加大对市县尤其是经济落后地区、民族地区、偏远地区、革命老区的市县财政转移支付,使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市县有能力、有实力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推进城市化建设,以改变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出现可用财力的“苦乐不均”现状,使财政“省管县”的优势得以体现,得以发挥。(www.daowen.com)

第二,调动中心城市的积极性,发挥市级财政在新型城市化建设中的作用。新型城市化建设既涉及城市规模的扩大,又涉及城市功能的合理配置,以发挥城市更大更好的辐射带动作用,这要求做好城市化的统筹规划和资源的优化配置,以避免城市化带来的重复建设、盲目建设,导致资源的浪费,中心城市在这方面往往能够起到引领和带动作用。因此,在财政“省管县”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发挥市级财政的作用,调动市级财政的积极性。虽然财政“省管县”后市级财政没有给所属县市财力转移支付的职能,但基于区域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的需要,加上不少市级财政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市级财政有这方面的能力和愿望,并有相应的财力支撑,省级财政要给予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对市级财政用于对所属县市的财力转移支付,省级财政要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或财力配套支持,使市级财政把更多的资金用于对所属县市的财政转移支付,从而更好更快地推进区域均衡发展和城市化的协调,以实现地方各级政府财政之间的“共赢”。

第三,地方财力更多向基层财政倾斜,实现就近城市化。新型城市化的核心是人的城市化,使农村人口能够进得了城市,城市又能留得下农村人口,并让他们在城市能够生存和发展,即“进得了,留得下,有所发展”。“人口多、底子薄、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国情特点决定了我国的城市化道路,除了发展大中城市之外,还要重视中小城镇的发展。发展中小城镇、实现就近城市化的成本低,符合国情,能够避免大中城市盲目扩张带来的交通拥挤、就业困难等问题,是我国城市化的有效途径。这就要解决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随着政府职能的扩大和民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体制上“事权扩大和财力上移”所导致的基层财政困难,使得基层财政难有资金安排用于中小城镇建设的问题。而财政“省管县”,省财政直接和县市财政体制挂钩,有利于基层财政困难问题的解决。在省以下财政体制制定上必须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财力适当向基层财政倾斜,给基层财政留足必要的财力,使基层财政有能力发展教育、卫生、科技、文化等公共事业,以推动中小城镇的发展,增强中小城镇辐射能力,以吸引更多的农村人口流入中小城镇,实现就近城市化。

第四,推进县改区的行政体制调整,扩大中心城市的发展空间。中心城市是一定区域的中心,资本、人才、技术等要素在此集聚,辐射和带动的范围广、影响大,且有得天独厚的市场优势和竞争优势,发展中心城市及由中心城市组成的城市群是城市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可以说是城市化的重点。财政“省管县”对中心城市的发展有一定的影响,但这种影响是有限的,也是可以协调的。那如何避免或减少财政“省管县”给中心城市发展带来的影响,协调财政“省管县”和发展中心城市的矛盾?国家在地方财政“省管县”的大前提下,积极推进中心城市周边县市的行政体制改革和行政区划调整,稳步、适当地将中心城市周边的县市改为中心城市所辖区,即县市改区,扩大中心城市发展的空间,增强中心城市的功能,实现区域范围内的产业合理布置、公共服务的优化配置,避免产业的无序竞争和公共服务重复配置带来的损失和浪费,把财政体制的“省管县” 和“市管县”的优势与中心城市的城市化发展和中小城镇的协调发展的优势结合起来,促进中心城市更好更快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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