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共享税为主体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构建

共享税为主体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构建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共享税为主体的收入分配体系的建立为深化分税制改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共享税为主体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构建

按照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的要求,我国财税体制改革已全面推进,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和财力保障,尤其是“营改增”的全面实施,使得中央和地方的财力分配格局发生了变化,共享税成为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为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奠定了基础。

1994年推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以税种来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形成了共享收入,把增值税作为共享收入的主要税种。2002年、2003年的所得税分享改革,把属于地方收入的所得税改为共享税,2012年以来的“营改增”试点和2016年5月1日的全面“营改增”试点,进一步扩大和提高了共享税收入,使共享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从不到三分之一,到2013年超过50%,2016年又提高到60%以上。这样,在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中,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主要由共享税组成,即我国建立了以共享税为收入主体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变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使以共享税为收入分配主体的财政分配关系得以建立。

这种中央和地方收入分配关系的调整,是适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利于更好地处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

一是适应事权划分的需要。事权是财权的基础,划分财权必须以事权为依据,而事权划分不像市场上买商品,等价交换,泾渭分明,一目了然。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是很困难的,这在世界各国推行政府分权中都是难题,更何况我国还处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阶段,由于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没有完全厘清,给政府事权的划分增加了难点。同时,政府之间的事权除了外交、国防等明确归中央政府管理之外,对于政府公共事务的管理,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本身就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难以划分。在政府间事权难以清晰划分的前提下,把共享收入作为政府间收入的主要来源,也体现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道理,和政府间的事权划分相一致,促使中央和地方政府目标的一致性,在中央统筹规划的基础上,上下一盘棋,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行使好政府的事权,推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二是适应我国税制特点的需要。从税制本身看,作为我国共享税主体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也适合作为共享税,这样更有利于管理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增值税的特点分析,增值税是对增值额课税的税种,其可避免营业税的重复征税问题,更有利于分配的公平。而增值额的计算是通过增值税发票采取环环抵扣的方式实现的,是一个完整链条,一旦某个环节出问题或取不到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的链条就不完整,增值税的优势就体现不出来。把增值税作为共享税有利于增值税发票的取得,从而使增值额的计算,使增值税的优势得到发挥,以推进企业的生产革新和技术进步。所得税也同样如此,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激励,规模化、集团化是企业发展的趋势,总部经济、经济联合体、混合所有制、企业集团等经济模式不断出现,而把所得税作为共享税,有利于避免中央和地方政府间所得税的调剂问题,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是适应税收征管的需要。由于分税制将税收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并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收,虽然这有利于确保中央税的征收,避免中央财政收入的流失,但也为中央和地方争税源留下了隐患。一些地方为了地方税的征收、地方财政收入的获取、地方财力的增强、地方政府职能的实现,与中央争税源之事时有发生。而把更多的税收改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建立以共享税为收入分配主体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达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分彼此”,使地方和中央的税收征管目标一致,则地方和中央争税源的弊端就可以避免;并且这有利于对税收的征管,也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合并奠定了基础。同时,这种税收模式也有利于优化税收服务,方便纳税人,减少税收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政府的公信力

四是适应构建税收新秩序的需要。我国政府一直很重视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但一直没有找到很好的办法。地方各级政府一直把税收政策、税收优惠作为招商引资的政策手段,使得国家规范和整顿税收秩序困难重重,收效甚微。分税制实行以后,国家加强了对中央税和共享税的管理,地方政府就从地方税方面做文章,把税收优惠的重点转入地方税,地方税的完整性、管理的规范性受到冲击。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违反国家税收政策,出台地方税减免优惠政策的事情时有发生,甚至出现税收优惠的相互攀比,地方招商引资竞争变相成为税收优惠竞争,这不仅侵害了税基,而且破坏了税收秩序,进而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环境。而建立以共享税为主体的收入分配体系,税收管理的主动权掌握在中央,实则阻断了地方利用税收优惠的念头和政策手段,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只能更多地在优化服务、改善环境上做文章,这就有利于厘清税收优惠政策,规范税收秩序。(www.daowen.com)

以共享税为主体的收入分配体系的建立为深化分税制改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适应“营改增”以后财力分配结构调整变化的需要,要进一步厘清事权,加强对财源的管理,建立起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第一,厘清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厘清事权难在中央和地方的共有事权。分税制的前提是划分事权,而这又是分税制的难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了在中央和地方事权中,把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等作为中央事权,把区域性公共服务作为地方事权,这种划分相对比较容易,也容易被各方接受。难点是中央和地方的共同事权,仅把部分社会保障、跨区域重大项目的建设和维护等作为中央和地方的共同事权,这种划分太笼统,涵盖的范围太狭窄,造成许多事权责任主体不明确,操作的难度大。而实际上,我国目前许多事权的责任主体在中央而主要由地方承担的,像社会保障、义务教育,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关系人口的流动和统一市场的建立,即使作为共同事权,责任主体也应该是中央而不是地方;又如像环境保护和治理,仅靠地方是难以解决的,更要靠中央来协调和统筹安排,对这些事权也要有相对明确的划分,只有这样,中央和地方的事权才能厘清。当然,中央和地方的共同事权划分也是相对的,随着国家财力的变化、政策发展和宏观调控的需要,中央和地方的共同事权的范围可以调整,承担责任的重点可适当向中央倾斜或向地方倾斜,由中央或地方承担更多的事权和责任。

第二,共同做大“蛋糕”。中央和地方财政以共享税为主体的收入分成体系的建立,为财源的培养、财力的增加明确了方向,中央和地方财政必须劲往一处使、力往一处用,把财源建设的重点放在对共享税的培养上,共同做好发展的文章。一方面要发挥好财政政策的作用,利用政府产业基金等政策工具,引导经济发展,加快对经济结构的调整,推动经济的转型发展,把经济发展从以加工业为主向产业链两端的研发和销售延伸,提高产品的附加值科技对经济的贡献度;另一方面要积极落实好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发挥好税收政策在反经济周期中的调节作用,刺激经济发展。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做大财政的“蛋糕”,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福利的提高奠定基础。同时,地方政府也要加强对属于地方收入的房地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税等地方小税种的管理,以“积小流汇成江海”,把小税种培养成大财源。

第三,加强财政、税务之间的合作。分税制改革以后,我国分别成立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主要负责中央税和共享税的征收,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地税及非税的征收。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推进,尤其是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合并,为财政和税务之间的更好合作创造了条件。以共享税为主体的收入体系建立以后,共享税不仅只是税务一家的事,财政更是关心,因为共享税直接关系财政的可用财力,关系财政预算的安排和执行,这样财政、税务之间的沟通、协作比以往更加重要,更加迫切。因此,财政、税务之间必须加强联系,加强合作,一方面在信息共享上要加强合作,确保税收收入数据的共享,使中央和地方财政能及时掌握收入的数据,以便安排财政预算,也能为政府分析数据、制定政策提供参考和依据;另一方面在财源培养上要加强合作。共享税的主体地位,决定了做大共享税“蛋糕”是财政、税务的共同责任,因此,财政、税务互相之间要加强合作,密切联系,培养好财源。

第四,构建中央和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把中央的事权通过委托代理的形式委托地方行使。中央和地方的事权相对清晰了,财力分配也明确了,此时要确保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运行,还必须建立和完善中央和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否则地方政府的事权难以履行,区域均衡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也难以实现。同时,由于区域的多样性和发展的不平衡性,即使是中央的事权或者中央和地方的共同事权,具体的实施也要靠地方来履行,或由地方政府来履行更有效率,更符合实际。而以共享税为主体的收入分配体系也为中央集中财力,建立转移支付制度,履行事权提供了基础和条件,中央可通过安排转移支付将部分事权支出责任委托地方承担。对于跨区域且对其他地区影响较大的公共服务,中央通过转移支付承担一部分地方事权支出责任。这样,事权履行就有了财力保障,更重要的是,事权的履行有了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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