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并明确提出“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财税体制改革任务。财政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而在众多的财税改革中,财政体制改革又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进程中显得尤为迫切。
财政体制直接关系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力,影响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所在,牵一发而动全身。分税制财政体制从1994年实施以来,已运行20多年,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已基本确定,其维护了中央和地方财政体制的统一和完整,提高了国家财政的实力,尤其增强了中央财政的调控能力,确保了国家政令的畅通;但分税制实施以来,在中央和地方事权没有理清的情况下,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上收财权,下放事权。一方面,上收财权。国家通过所得税分享改革、“营改增”、出口退税分担改革等,将属于地方固定收入的所得税、营业税变为或逐步变为共享税,将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出口退税的一部分让地方财政负担,使地方财政收入在财政总收入“蛋糕”中的份额下降。另一方面,下放事权。国家先后推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改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改革等,先后出台了义务教育免费、新农村建设等政策,地方政府的事权不断扩大,地方财政的支出范围和支持规模不断扩大。财力上收和事权下放的结果是地方财政尤其是基层财政困难,使得地方财政过度依赖房地产和债务,不少地方出现了“土地财政”和政府债务膨胀现象,这加剧了地方财政的风险。同时,中央财政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将集中的财力转移支付给地方尤其是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在促进区域均衡发展、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同时,规模过大、项目过多的财政转移支付,也影响了财政效率,甚至出现了“跑部钱进”的现象。
分税制财政体制运行的实践证明,分税制财政体制是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关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区域均衡发展的有效体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是改革中的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决定》充分肯定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提出要“明确事权”“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并明确要“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深化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必须按照《决定》的要求,创造条件,积极而稳妥地推进,以便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调动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的积极性。
第一,事权适当上收,增加中央财政的支出责任。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是分税制财政体制运行的基本保证,设计分税制财政体制,中央财政在财力上收的同时,事权要明确,属于中央承担的事权中央要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在已明确的事权中,除了国防、外交、国家安全、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等作为中央事权之外,还有不少事权和中央有关,上收由中央承担或由中央、地方共担更合理。另外,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已严重影响了经济社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而对雾霾、大江大河等的治理,不是一个省、一个地区所能完成的,涉及多个省、多个地区,因为空气和水是流动的,这要求全国一盘棋,共同治理才能出成效。社会保障直接关系人口的流动和大市场的形成,在美国,社会保障税是联邦政府的主要收入,是联邦政府的职能,而我国以县级为统筹级次的社会保障制度,统筹的级次低、抗风险的能力弱,以致出现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不平衡,社会保障的职能上收到中央,更有利于人口的流动和资源的有效配置,更有利于生产要素的流动和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义务教育,关系国民的基本素质和国家的竞争力,是每个国民应该享受的权利。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由县级统筹后,基本解决了经费的保障问题,但教育不均衡是不争的事实,欠发达地区要保障义务教育发展的难度大,而发达地区教育相对发达,以致大量欠发达地区的学龄孩子流向发达地区,发达地区义务教育的财政负担也会加重,则义务教育事权上收到中央更有利于教育资源的配置,如此等等。深化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从更有利于政府职能履行和中央地方财力结构考虑,应该对政府的事权进行重新梳理,该收的要上收,该下放的要下放,适当增加中央的事权,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从而使中央和地方政府更好地履行职能。(www.daowen.com)
第二,结合税制改革,理顺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关系。我国财政收入的主体是税收收入,税收制度是财力的保障,是政府事权得以实现的基础,而分税制财政体制建立在分税的基础上。随着“营改增”范围的不断扩大,直至全面推行“营改增”是必然,“营改增”以后属于地方税收入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就成了共享税,中央和地方的财力格局发生了变化,只有调整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分配关系,地方政府的事权才能履行。调整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关系,除了调整增值税分成比例,增加地方的分成比例之外,更迫切和可行的是结合税制改革,建设地方税体系,培养地方税源,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从目前的地方税看,土地增值税、契税、城建税、车船使用税等小税种要培养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难度大,而房地产税,从上海、重庆的试点情况看,短时间内开征并培养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也不现实。从“营改增”以后财力分配的格局需要,把消费税培养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是可行的选择。目前,作为中央财政收入的消费税,运行中的主要问题是征收范围窄,难以起到调节消费的重要作用。改革消费税是下一步税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要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端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并适当提高消费税税率,以更好发挥消费税的调节功能,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另一方面,把消费税的征收从生产环节转为消费环节,把间接税改为直接税,由消费者负担,使消费税的税源分布更加均衡,使消费税的作用名副其实,否则,很可能使消费税成为当年的产品税,导致重复建设和产业的畸形发展。只有这样,把消费税培养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地方税体系不健全、主体税种空缺的难题才能迎刃而解,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收入才更加合理,从而使税制更适应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需要,使分税制财政体制更加完善。
第三,规范财政转移支付,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了,收入清楚了,还要建立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这是发挥中央财政的调控功能,促进区域均衡发展,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需要。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已经建立包括以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和专项性转移支付制度为主体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般性转移支付是不规定具体用途,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的转移支付形式,其特点是有利于均衡地区财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而专项性转移支付是上级政府为特定的政策目标而设立的资金,其特点是专款专用,有利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随着公共财政职能的不断扩大,财政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职能作用不断得到发挥,专项性转移支付越来越多,但相互之间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不少专项资金还需要地方财政配套,给地方财政尤其是基层财政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因此必须规范财政转移支付,要清理和整合专项性转移支付,减少财政专项,尤其要逐步取消竞争领域的财政专项和地方资金配套,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例,把属于地方事物的财政专项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重点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以更好地发挥财政转移支付均衡财力的功能,确保这些地区政府事权的履行。
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是一项综合改革,事权是基础,财力是保障,而税制改革和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是为了确保财力的合理分配,从而使政府的事权得以实现。以上几方面的改革是互相联系、互为一体的,在规划好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顶层设计的前提下,通过这些改革,明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好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规范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出,逐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从而更好地发挥好财政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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