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个税变为工薪税的初衷和目标并非改革所期望

个税变为工薪税的初衷和目标并非改革所期望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增加居民尤其是低收入居民收入的任务艰巨,如何发挥个税作为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结构有效手段的作用还有待深入研究,而个税变为“工薪税”显然和我国预期个税作用的发挥是不一致的,也和个税改革初衷及征收目标是不一致的,甚至是相违背的。个税之所以成为“工薪税”,和目前我国个税采用的征管模式是分不开的。

个税变为工薪税的初衷和目标并非改革所期望

我国于2011年9月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所得税(文中简称“个税”)中工资、薪金的起征点即免征额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这可以使个税的纳税人从8400万人减少到2400万人,有6000万人可以免交个税,普通工薪阶层特别是中低收入者受益最大。国家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目的也是通过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减轻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并从中受益,以刺激内需,扩大社会消费。但从3年来的实施情况看,2012年个税总收入达5820亿元,而工薪所得税为3577亿元,占比超过60%,2013年工薪所得税占个税的比重仍然超过6成。

作为我国调节收入分配的税种,国家开征个税除了筹集财政资金,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之外,更重要的是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缓解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公。在发达国家一般把个税比作“富人税”,征收对象主要是富人,收入越高纳税越多,收入越少纳税越少,甚至不纳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面临财富分配不公、收入差距越来越大的难题,衡量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多年来高于0.4。如何缓解收入差距?核心思路是“限高、扩中、抬低”,即限制高收入群体的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提高低收入阶层的收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和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即提高“两个比重”。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明确,到2020年要实现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的目标,即居民收入倍增计划。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增加居民尤其是低收入居民收入的任务艰巨,如何发挥个税作为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结构有效手段的作用还有待深入研究,而个税变为“工薪税”显然和我国预期个税作用的发挥是不一致的,也和个税改革初衷及征收目标是不一致的,甚至是相违背的。

个税之所以成为“工薪税”,和目前我国个税采用的征管模式是分不开的。目前我国个税采用分类征收的办法,收入被分为工薪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等种类。工薪所得由单位代扣代缴,相较其他收入征收率较高,逃税可能性低;而很多高收入人员不依靠工薪所得,往往能逃脱个税的征管,这是个税变为“工薪税”的主要原因,也是个税调节作用不到位或作用不充分的主要原因,更是深化个税改革的主要原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明确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按照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要求,我国2018年8月31日出台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改革,把个税的税前扣除标准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并明确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同时把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入综合所得征税,个人所得税改革进一步完善。

为了更好落实新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在发挥好个税筹集财政资金功能的同时,更要注重发挥好个税在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结构中的作用,以缓解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公,增加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使居民收入的增长和国民收入的增长同步或超过国民收入的增长,使更多的改革“红利”惠及城乡居民。(www.daowen.com)

第一,建立个税起征点或免征额的自动调节机制,发挥税收“稳定器” 的作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是在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从1980年开始恢复征收个税。1983—2018年,国家先后6次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订,起征点或免征额几经调整,从1983年的800元调高到2006年的1600元,2008年又提高到2000元,2011年再次提高到3500元,2018年提高到5000元。尽管这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增长的需要,但个人所得税法频繁调整,既增加了立法成本,也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给税法的执行带来麻烦。考虑到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不断增长的发展趋势,以及通胀因素,个税起征点或免征额的调整是必需的或者是经常发生的,而频繁修改税法又是不合时宜的,国家应该把个税起征点或免征额和经济增长、居民收入增长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挂钩,建立稳定的增长机制,随经济增长、居民收入增长和物价指数的上涨而进行相应调整,并写入个人所得税法的条文中。国家税务部门只要根据税法的要求,定期对个税起征点或免征额做相应的调整,这就在相当程度避免或降低个税变为“工薪税”的可能,也节约了税收立法成本,使个人所得税法得到更加有效的执行,也使个税的调节功能自动得到发挥,税收作为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结构“稳定器”的作用得以实现。

第二,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减轻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税收有强制性的特点,而给低收入者的个税优惠又体现了税收杠杆调节的灵活性。给低收入者低税甚至免税是税制的特点,是各国通行的做法。目前,虽然我国居民收入水平已有很大的提高,但我国人均收入水平还处于世界中等水平,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更低,而我国的居民生活负担、生活成本并不低,在不少一、二线城市的住房价格已超过发达国家的水平,大大超过普通居民的承受能力。如果加上通胀因素,以及低收入者的医疗、子女教育、养老等支出,低收入者的负担不轻。而改革分类征收的个税制度,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收制度,将个人所有的收入项目在加总求和的基础上一并计税,就可以比较好地兼顾纳税人的综合收入水平和家庭负担等情况,有利于减轻低收入者的个税负担。

第三,提高高收入者的个税负担,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税征管。高收入者是个税的纳税主体,是个税收入的主要来源。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分配的多元化,收入差距开始拉开。随着大中型企业的高管,金融证券煤炭电力石油石化等垄断行业的从业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社会中介组织的经营管理者等高收入阶层的队伍不断扩大,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6年就下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要求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高收入者须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纳税。但是,个税一直是我国税收管理的薄弱环节,尤其是高收入者的自行纳税申报比例还不高,个税收入的增长和高收入者的收入增长极为不符,个税管理漏洞多,税收流失严重。高收入者个税的流失,加剧了社会分配的不公,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个税的改革必须和个税的调节功能相适应,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控。一是适当提高高收入者的个税负担。这主要是拉开个税累进税率的差距,适当提高高收入个税的累进税率,收入越高税收负担相应越重,发挥个税自动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同时,要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税管理,建立高收入者严格个税申报制度和单位的代扣代缴制度,加大对偷逃个税者的处罚力度,维护税法的严肃性。二是严格对财产类收入的个税管理。造成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社会分配不公的因素,除了工资收入之外,更主要的是居民的财产性收入的差距,这一差距主要来自房地产、股权投资和投资获得的财产性收入,这是造成收入差距急剧扩大的症结所在。我国的个税对居民个人投资和投机所获得的财产性收入几乎没有征收个税,这是个税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个税的改革必须把居民的财产性收入纳入征收的范畴,扩大个税的调节范围。其间重点加强对房屋转让、限售股转让和股权转让等财产性所得和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分红派息等资本性所得的税收征管,对居民投资房地产除了缴纳房地产税之外,取得的纯收入还必须按适当的税率缴纳个税。居民通过对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所获得的收入及其他有关的财产性转让取得的收入都应缴纳个税,使个税的调节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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