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确立房地产税改革的重点

如何确立房地产税改革的重点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并明确要求“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同时确立了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对个人住房征收房地产税,但我国居民个人住房的价格包含了土地出让金,其几乎是房价的一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税收制度,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如何确立房地产税改革的重点

征收房地产税是房地产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并明确要求“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同时确立了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提出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房地产税改革又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成为财税改革的热点

完善地方税体系、征收房地产税,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部门,已经有多年的探索,已进行了长时间的理论和政策制度的准备,但政策迟迟未能出台,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房地产税改革的难度。那么房地产税改革难在何处,如何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这是房地产税改革克难攻坚的着力点,对房地产税改革意义非凡。

难度之一,房地产税是增税,涉及国家和个人利益分配的重新调整。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和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这一轮税制改革的特点是结构性减税,是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目标是通过税制改革和国民收入分配结构的调整,给企业减轻负担,推动经济高质量增长。“营改增”是减税,调低增值税税率更是有效的减税举措,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竞争力;个税改革是减税,提高扣税标准和增加税前扣除,给个人尤其是工薪阶层减税,以刺激消费,扩大内需;等等。而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改革不同的是,房地产税改革是增税,因为我国目前居民个人的房地产除了生产环节之外,在保有环节是不征税的,而开征房地产税就是要对处于居民个人保有环节的房地产征税,是对个人的增加税收,和减税相比难度是显然的,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客观存在的。

难度之二,房地产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利益调节更直接。税收的纳税对象包括企业和居民个人,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虽然和个人有关系,但这种关系是间接的,而房地产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和企业相比向个人征税,和个人利益关系密切,直接涉及财富的重新分配,客观上征收的难度大。但凡政府出台与个人有关的税收,必须慎之又慎,要充分考虑个人的承受能力和社会接受程度,房地产税征收的难度大且征收成本高。如我国对个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从1980年开征以来起征点不断提高,目的是给更多人减税,减轻工薪阶层尤其是低收入人群的负担。农业税是对农民个人征收的,涉及千家万户,征税成本高,农村税费改革以后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国家于2005年取消了农业税,农业税退出历史舞台。涉及个人负担的税收,即以个人为征税对象的税收,若政策出台过急,没有考虑社会的承受能力,必然会受到社会的反对,反而影响税收的严肃性,甚至导致社会动荡,这是政府开征房地产税需要反复考虑的,这也增加了房地产税出台和征收的难度。

难度之三,对政府以土地出让金的形式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房地产的税的征收,也给房地产税的出台增加了难度。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对个人住房征收房地产税,但我国居民个人住房的价格包含了土地出让金,其几乎是房价的一半。因为我国的土地是公有制,土地归国家所有,国家在土地出让的时候,就以土地出让金的形式把未来70年的租金收回,类似于房地产税,即我国虽没有征收房地产税之名却有征收房地产税之实,我国的房价高除了城市化导致的供需矛盾之外,与土地出让金不是没有关系的,高房价地区往往是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入高的地区。因此,对居民个人处于保有环节的住房征收房地产税似乎有重复征税之嫌,开征房地产税难度大也是自然的。那么,国家停收土地出让金以开征房地产税,显然在目前地方财政困难、地方政府严重依赖土地出让金的前提下也是不现实的,可见房地产税的征税处于两难之中。

难度之四,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不利于房地产税的征收。俗话说,机不可失,时不再来。改革有个时机问题,但凡改革的时机好,改革成功的概率就高,同时改革的成本可能更低;反之,改革的成本可能更高,难度更大。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稳中求进是改革的要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给企业减负,可见减税免税是大方向。在这种前提下,开征房地产税,尽管征税对象是个人,不是企业,但难度是一样的,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政府一般不会出台不利于刺激消费,不利于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房地产税不会盲目出台,继续等待时机是必然的。

难度之五,我国居民房地产的特殊性,也不利于房地产税的征收。尽管征收房地产税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但各国的房地产形式是不一样的,房地产税的征收情况也是不同的。国外居民的房地产基本上是独立的,而我国居民的房地产以公寓为主,几户、几十户住在一个单元里,每户一套,从严格意义上说,我国居民只有房产,没有地产,这也是我国开征房地产税的不同,也是征收房地产税的难点,甚至是特殊性。

征收房地产税不仅是政府调节房地产市场的有效之举,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发达国家是这样,发展中国家也不例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税收制度,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如何确保房地产税改革顺利推出,又避免社会过度的反应,让居民平和接受,这是对房地产税改革的挑战,同时考验着政府的执政能力。房地产税改革必须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思路来设计。(www.daowen.com)

第一,房地产税是全面征收还是部分征收?房地产税到底向谁征收,这是房地产税改革首先要考虑的。全面征收,对所有的房地产全面征税,既简单,又体现公平,但显然不现实,也不可能。那只有向特定对象征收,以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向谁征收,最可行的,一是向拥有多套房者征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指的就是多套房,一套房肯定是用来住的,那几套房算多套房这是有争议的,有人说二套以上,有人说三套以上。从我国国情和居民住宅现状看,三套以上比较符合国情和居民家庭实际,因为一般家庭除了一套居住的房产之外,还有为子女准备的一套住房,第三套住房一般不是住的,是用来投资或炒的。对第三套及以上房产征收房地产税比较符合实际,容易为居民家庭接受。二是针对高档房征税。高档房主要是高档别墅、排屋或大面积的高档住房。拥有高档房的住户一定是高收入家庭。对拥有高档住房尤其是两套以上的征收房地产税,有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三是针对闲置房征税。房子的基本功能是居住,自己住或出租,房子居住的功能都能发挥,但如果买了房子都闲置在那里,房子的居住功能没有发挥,又造成资源的浪费。对闲置不住的房子不管是第几套都应该征收房地产税,以使房地产的功能更好地发挥。

第二,房地产税是原价征收还是评估价征收?房地产税征收是按原价征收还是按市场价征收,两种征收方式各有利弊、各有千秋。按原价征收操作方便,但不公平,因为随着我国城市化的推进,以及货币的大量发行,住房制度改革以来,我国的房价是一路往上攀升的。21世纪以来,房价涨1倍、2倍,甚至几倍是普遍现象,同样的房子因购买时间的先后价格差距很大,按原价征收显然是不公平的,房地产的价格和价值是严重背离的。按市场价征收,要对房屋的价格进行评估,征收的成本更高,难度也要大些,但更公平,社会更容易接受。因此,房地产税以市场价征收更合理,可使房地产税的调节作用发挥得更好。

第三,房地产税是中央税还是地方税?虽然我国还没有对居民征收房地产税,但我国对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房产和房屋出租已经征收房地产税,在分税制改革中其属于地方税,收入归地方所有。目前,我国税制改革中的突出问题是地方税主体税种缺失,归地方的收入减少,地方财政尤其是基层财政困难。201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把所得税和营业税划分为地方税,是地方税的主体税种;2002年的所得税分享改革把所得税改为共享税,中央和地方五五分成,2003年改为六四分成,中央的60%,地方的40%,所得税从地方税成为共享税。从2012年底我国开始“营改增”试点,到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行“营改增”,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全面改为增值税。增值税中央和地方的分成由75∶25改为50∶50,地方税中的营业税又没有了。如今,我国税制中最大的问题是地方税主体税种缺失,影响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化。对居民持有住房开征房地产税,除了具有调节房价、增加财政收入的功能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功能是希望通过开征房地产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因此,从我国目前的税制结构及为满足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需要来看,房地产税应该属于地方税,而不是中央税或中央地方共享税。

第四,房地产税是针对增量房征收还是针对增量存量全部征收?征收房地产税,难度大又不得不开征,为确保房地产税的出台和改革的顺利,有两种征收模式可供参考:第一种是以某个时点为界,对其以前的房子免征,只对以后新增的房子征收,即所说的保既得利益。这种改革通行的做法,有利于政策的顺利出台和改革的平稳过渡,如中央和地方财政体制的调整基本上是以上年的收入为基数,目的是保证政策的平稳。第二种办法是全面征收,以体现公平和政策的统一性。两种征收办法各有利弊,作为过渡,可以先对增量房征收,存量房暂时免征,给城乡居民一个适应期和过渡期。等政策出台几年后,政策效应显现了,社会也普遍接受房地产税后再全面征收。这样,房地产税的实行更容易为社会接受,政策执行的阻力少,也有利于发挥房地产税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

第五,房地产税是统一税率征收还是税率有所差别征收?和美国联邦制不同,美国各州的税种和税率都有所不同,但我国的税权是高度集中的,税种的开征和停征,完全由中央决定,房地产税的开征也不例外,应该由全国人大立法,中央决定征收。房地产税出台的话,全国应该是统一的,但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化水平的差异,房地产税征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各地区之间是完全不一样的。对房地产税应该在统一的前提下,中央适当下放一定的税权,如制定税率的上下限,即明确最高税率和最低税率,在一定的范围内税率由地方政府制定。对房地产价格高、市场投资过度、价格背离价值的地区,允许房地产税的税率向上限征收;对房地产价格低迷、市场投资不活跃的地区,可选择适当的税率征收,以体现税收调节的灵活性。

第六,房地产税是先试点征收还是全面开征?尽管房地产税还没有出台,但上海和重庆在前几年就开始了房地产税改革的试点,上海对第二套住房超面积部分征税,重庆主要是对高档住房征税。未来出台的房地产税是先试点还是全面征收?先试点征收的好处是有利于积累经验,可以通过试点不断完善制度,以利于房地产税的全面征收,我国的“营改增”、资源税改革都是先试点再推广的。统一征收更多体现政策的统一性和公平性,更有利于发挥房地产税的调节作用。显然,我国房地产税已有上海和重庆的试点,成功也好,不成功也好,国家已积累了经验,对今后出台房地产税,用不着再试点,完全可以全面征收,以体现税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第七,房地产税是今年征收还是今后征收?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房地产税有可能要出台,但由于受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为了经济发展,当前复工复产和减税降费形势是主流,房地产税出台完全有可能要推迟,等疫情过了、经济发展正常了再出台更合适。同时,考虑到房地产税的特殊性,房地产税即使出台了也不等于马上征收。房地产税出台后,留一段时间的过渡期,给市场和社会有个接受的过程,这更有利于房地产税的开征。因此,先出台政策,合适的时候再开征是房地产税改革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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