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深化增值税改革:优化营改增政策

深化增值税改革:优化营改增政策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4年1月1日起,国家把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又把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营改增”以后,增值税的中性作用得到发挥,在我国税制中的地位更加凸显。“营改增”全面完成后,将彻底解决不同商品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造成的流转税征税重复、税负不公等问题,极大挣脱了原有税制对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的束缚。

深化增值税改革:优化营改增政策

1994年,我国在进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同时进行了税制改革,建立了以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为主体的税收体系,尤其是以增值额为纳税依据的增值税的全面实施,基本理顺了国家和企业的财政分配关系,避免了重复征税,改善了企业生产经营环境,减轻了企业负担,推动了企业的科技进步,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但是,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交叉,有些环节、有些行业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增值税的链条是不完整的,这影响了增值税的实施效果。为了解决增值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我国从2012年1月1日率先在上海试点,启动了部分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即“营改增”改革。从2012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又扩大到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市。2013年8月1日,“营改增”已推广到全国试行。2014年1月1日起,国家把铁路运输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又把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目前仅剩下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生活类服务业还没有实施“营改增”,根据中央政治局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路线图,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的链条在生产、服务环节全面打通。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税制中的主要税种,“营改增”以后营业税退出我国税制的历史舞台,这对增值税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一是影响增值税的地位,增值税的作用更加凸显。“营改增”以后,增值税的中性作用得到发挥,在我国税制中的地位更加凸显。1994年,我国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同时,针对部分行业征收营业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并行征收,使增值税的只对增值额征税的中性原则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营改增”以后,增值税的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到所有的商品和劳务,真正发挥其作为中性税种的普遍调节功能。“营改增”全面完成后,将彻底解决不同商品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造成的流转税征税重复、税负不公等问题,极大挣脱了原有税制对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的束缚。二是影响增值税的分成,增值税的分成亟须调整。我国的税制从税收收入的归属划分,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收入归地方财政,而增值税属于共享税,中央和地方的共享比例是75∶25,即收入的75%归中央财政,25%归地方财政。“营改增”把属于地方税的营业税改为属于共享税的增值税,这一方面减少了地方税收入。营业税是我国的第三大税种,是地方税的第一大税种,占我国税收收入的比重达15%,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达30%。“营改增”以后,取消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尽管增值税是共享税,在过渡时期实行中央、地方的五五分成,但和营业税相比,必然影响地方的税收收入。另一方面增加中央税收收入。“营改增”虽然没有增加中央税,但增加了共享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使增值税出现了全覆盖、“一税独大” 的局面,中央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将进一步提高。为了确保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值税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成比例必将做适当的调整。三是影响增值税的征管,增值税的征管有待加强。税制改革以后,为了确保中央税的征收,我国分别成立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主要征收中央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增值税归国家税务局征收和管理;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地方税及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缴,营业税归地方税务局征收和管理。“营改增”以后,税收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管辖权也发生了变化,国家税务局的税收征收管理权限进一步扩大,工作量进一步增加,这对国家税务局的管理提出要求。相反,地方税务局的工作量减轻了,管理权限减少了。

适应“营改增”的需要,为确保“营改增”以后我国税制健康、平稳运行,要发挥好增值税的作用,必须加快增值税改革,加强增值税征管。

第一,改革增值税税制。为了使“营改增”后纳税主体不会因为税率的改变而增加税负,我国设定了较低的增值税率,新增了6%和11%两档税率,加上原来的13%和17%的税率,使得增值税的税率档次过多,与中性税收的税制设计初衷有冲突,既增加了税制复杂性,导致征管效率降低,又不符合简易征收的税法原则。适应“营改增”以后税制变化的需要,以及避免增值税“一税独大”的局面,应从适当减税的角度,调整增值税税率,给予适当的调低和归并,取消11%和17%两档税率,保留6%和13%两档税率,从而简化增值税税制,并给企业适当减税。(www.daowen.com)

第二,合理调整增值税收入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营改增”直接的结果是减少了地方财政收入,因为营业税是地方收入的主体税种。要确保地方政府职能实现有财力保障,重新调整共享收入增值税的分成比例是不二的选择。国家必须结合“营改增”以后地方财政收入减少的情况和中央财政收入增加的情况进行全面的测算,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自承担职能的财力保障程度,提高增值税地方收入分成比例,将目前中央和地方过渡时期的五五分成比例加以调整,以确保地方财力的可持续性。

第三,加强增值税征管。“营改增”尽管只是税制改革,是将地方税的营业税改为共享税的增值税,但由于目前我国营业税和增值税分属于国家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机构两个征收机构分别征收管理,必然涉及征管的改革。“营改增”要取得成功,保持税制稳定健康发展,征管改革是重要的环节,是“营改增”改革成功的有力保障。全面“营改增”以后,为满足适应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进行了合并,降低了税收成本,方便了纳税人。税务机构合并以后,为适应“营改增”的需要,要加强对增值税的征管力量,提高增值税的管理水平,把增值税的链条真正打通,既要发挥好增值税避免重复征税的优势,减轻企业的负担,又要加强对增值税的管理,夯实政府财政基础,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

第四,加快增值税的立法。增值税作为我国最大的税种,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但我国的增值税仍然采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立法的层次低,和增值税的地位是不相符的,不适应增值税改革和管理的需要。完善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方面是要加强税收立法。目前,我国仅针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环境保护税等少量的税种制定了税法,因此必须加快增值税立法,出台增值税法,提高对增值税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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