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后简称《决定》)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财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头戏,《决定》提出要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并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确立了财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职能和地位,明确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财税体制在治国安邦中始终发挥着基础性、制度性、保障性作用。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统一完整、法治规范、公开透明、运行高效的,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可持续的现代财政制度。这一系列文件明确了财政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规划了财税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为财税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
作为国民经济综合反映的财政体制,从“分灶吃饭”到分税制,从税利分流到新税制改革,从建设财政到公共财政,走过了40多年的改革历程,基本明确了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财力保障。但是,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推进,尤其是公共财政职能的不断扩大,中央和地方之间出现了事权和财权不清、事权和财力不相适应的现象,以致基层财政困难,影响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
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解放思想永无止境,改革开放永无止境。不能因为改革中出现问题而否定改革,更不能因为改革中出现问题而停止改革。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必须通过改革来解决,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必须通过改革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必须克难攻坚,发挥好财为政服务的职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财税体制改革千头万绪,涉及面广、任务重,牵一发而动全身。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必须按照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稳步推进,以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第一,要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在进行财政体制改革之前,必须明晰中央和地方之间的事权划分,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事权不清必然导致责任不清,甚至会出现互相推诿、相互扯皮的现象,从而影响政府职能的履行。当然,事权的划分也是相对的,不是一成不变的,也要与时俱进,从而使政府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能。在事权划分的基础上,相应地明确财力,使事权和财力相适应,中央政府不能一味地上收财权而下放事权,上收财权必须上收事权,否则,地方政府的事权就难以履行。当前,在保持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前提下,结合税制改革的推进,中央财政要适当下放财权,理顺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划分,稳定地方财政在增值税收入中的分享比例,逐步把消费税下放给地方,以缓解地方财政困难,增强地方财政尤其是基层财政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使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都有能力履行好职能。同时,要规范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有利于发挥中央财政的调控作用,实现区域之间的均衡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要把中央和地方之间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性转移支付两种转移支付的优势发挥出来,虽然专项性转移支付有利于事业的发展,但过多的专项性转移支付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当家理财的积极性,给地方财政的资金配套带来压力,也容易导致“跑部钱进”现象的出现。财政转移支付改革要减少和压缩专项性转移支付,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把更多的财政分配自主权留给地方,以体现责权结合,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www.daowen.com)
第二,要深化税收制度改革。深化税制改革必须把税制改革和稳定税负结合起来。稳定税负不等于不改革税制,也不等于一味地减税,稳定税负属于动态的范畴,即税负有增有减,这样,税制改革才能推进。税制改革既要确保政府税收收入的稳定,又要发挥税收作为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实现国民收入分配的合理化。要推进增值税改革,“营改增”扩大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把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从生产环节扩大到流通和消费环节,以确保增值税链条的完整和避免重复征税,达到结构性减税的目标。在此基础上,逐步简化和降低增值税税率,更大程度给企业减负,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同时,发挥好税收的调节作用,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益。要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要改革资源税,提高资源税的征收标准,把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从石油、天然气扩大到煤炭、有色金属,并逐步把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以在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有效利用资源的社会氛围;环境保护费改税以后,要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真正发挥环境保护税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要降低车辆购置税的税率,并把车辆购置税从中央税改为地方税,鼓励和支持汽车尤其是新能源汽车的消费,以进一步刺激消费、扩大内需;等等。通过税制改革,进一步理顺国家、企业和居民之间的分配关系,完善地方税体系建设。
第三,要深化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公共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平规范、公开透明是公共财政的基本特点。要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将政府的财政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推进预算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要改革预算平衡办法,建立跨年度的预算平衡机制,对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要有规范的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确保国家财政的安全、稳定、健康运行。同时,要厘清和规范重点支出和财政收支或国民收入增长挂钩的做法。对于我国目前的教育、农业、科技、计划生育、文化宣传等重点的支出,要么规定支出增长超过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要么规定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要么规定占GDP的一定比例。如果这些支出都要满足,财政则“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在财政收入有限而社会对财政支出的需求无限的前提下,财政不能无限满足,否则,财政就会发生“寅吃卯粮” 的问题。财政预算只能根据财力的可能,有所为有所不为,按轻重缓急来安排预算,以满足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共需要。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财税体制改革必须按照《决定》和党的十九大规划的蓝图全面深化,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让政府承担起应有的职责,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公共财政体制,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财力支持,为全民社会福祉的提高提供财力保障。
本书的出版得到了浙江财经大学重点学科财政学的资助,在此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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