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特殊规范:投资型保险契约的无效和终止问题

特殊规范:投资型保险契约的无效和终止问题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投资型保险契约作为混合契约,实质上乃单一契约,因此当保险部分无效或解除时,投资部分亦同其效果。此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有退还保费或不退还保费的法律后果。在立法修订上,以上规定应为投资型保险设置除外条款,而在投资型保险专章中对相关规定进行详细规范。[22]该部分主要内容源于前期发表成果:《投资型保险契约说明义务之规范》,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11期。

特殊规范:投资型保险契约的无效和终止问题

投资保险契约作为混合契约,实质上乃单一契约,因此当保险部分无效或解除时,投资部分亦同其效果。此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有退还保费或不退还保费的法律后果。在未设置分离账户的情形下,因投资部分与保险部分仅是功能上的界分,无法明确区分两部分的保费,则按《保险法》相关规定即可;而在设置分离账户的情形下,则有所不同。首先,在退还保费的情形下,投资型保险的保险部分自是可以全部退还,但投资部分因为已经开始进入资本运作而无法返回到原来的状态,保险人仅须依据各投资型保险的保险精算规定,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或退保给付金,如《保险法》第16条第5款、第49条第2款、第52条第1款以及第54条规定的情形。其次,在不退还保费的情形下,即在《保险法》第16条第4款规定的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第27条第1款与第2款规定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这些条文均依最大诚信原则与对价平衡原则所制定。保险人不退还保费,是因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因其不诚信的行为破坏了危险与保费间的对价平衡,但投资部分的账户价值与危险对价并无任何关系,[106]因此应在扣除风险保险费与其他费用后退还给投保人。但在受益人的“故意行为”是一种恶意促成附条件契约的条件成就的行为,仍然应当排除其受益权。在立法修订上,以上规定应为投资型保险设置除外条款,而在投资型保险专章中对相关规定进行详细规范。(如表4-1)

表4-1 设分离账户的投资保险无效或终止的特别规范

【注释】

[1]该部分之部分内容源于前期研究成果:《民法典编纂背景下我国保险法之发展——以保险法与民法诸部门法之关系为视角》,载《云南社会科学》2016年第1期。

[2]罗俊玮:《论保险监理与保险消费者之保护》,载《万国法律》2013年第189期。

[3]谢盛金:《简明保险词典》,经济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11页。

[4]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页。

[5]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8页。

[6]刘宗荣:《定型化契约论文专辑》,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48页。

[7]郑玉波:《保险法论》,台湾三民书局2012年版,第5~6页。

[8]刘宗荣:《定型化契约论文专辑》,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48页。

[9]万静:《首份〈中国保险行业反垄断报告〉发布》,载《中国贸易报》2017年3月9日,第A6版。

[10]郭丹:《金融服务法研究: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视角》,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9页。

[11]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32页。

[12]崔建远:《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页。

[13]杨桢:《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23~324页。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第6款,2015年4月24日。

[15]参见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台湾瑞兴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74页。

[16]《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第3条,2015年4月1日。

[17]《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6条,2009年10月1日。

[18]参见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与李某贤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吉01民终2573号)。

[19]参见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123条。

[20][英]P.S.阿狄亚:《合同法导论》,赵旭东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58~266页。

[21]杨宏晖:《信息诱因、信息价值与先契约的信息揭露义务——兼论契约法的经济功能面向》,载《成大法学》2010年第19期。

[22]该部分主要内容源于前期发表成果:《投资型保险契约说明义务之规范》,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11期。

[23]向明恩:《前契约说明义务之形塑与界限》,载《月旦法学杂志》2011年第171期。

[24]廖伯钧:《初探2008年德国新保险契约法——以保险人咨询建议义务为中心》,载《法学新论》2010年第23期。

[25]叶启洲:《从德国保险人信息义务规范论要保人之信息权保障》,载《政大法学评论》2012年第126期。

[26]此数据是根据《涉及保险消费者权益投诉情况统计表(按险种分)》计算所得。

[27]叶启洲:《台湾保险消费者之信息权保护——以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之说明义务规范为中心》,载《月旦法学杂志》2013年第3期。

[28]参见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诉讼典型案例年度报告·第五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55页;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16905号民事判决书,载北京法院网:http://bjgy.chinacourt.org/paper/detail/2011/09/id/579627.shtml,2019年3月2日最后访问。

[29]亦即解释义务,参见温世扬:《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之我见》,载《法学杂志》2001年第2期。

[30]参见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17页。

[31]金福海:《消费者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1页。

[32]郭丹:《金融服务法研究: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视角》,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9页。

[33]王静:《保险案件司法观点集成》,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465页。

[34]参见杨某玲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16]陕0103民初2984号)。

[35]参见温世扬,范庆荣:《“保险消费者”概念辨析》,载《现代法学》2017年第2期。

[36]参见李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3~14页。

[37]参见尤某娟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锡商终字第01110号)。

[38]参见尤某娟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锡商终字第01110号)。

[39]参见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因与石某某敏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吉民终515)。

[40]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

[41][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594页。

[42]王静:《保险案件司法观点集成》,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466页。

[43][德]维尔纳·弗卢梅:《法律行为论》,迟颖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644页。

[44]参见林某某诉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2013]茂化法民二初字12号)。

[45]该部分主要内容源于前期研究成果:《比较法视野下保险商品推介之适合性义务——基于对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比较分析》,载《保险法前沿(第4辑)》,知识产权出版社2017年版,第181~190页。

[46]何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00页。

[47]王夏昊:《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抵触之解决:以阿列克西的理论为线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2页。

[48]王夏昊:《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抵触之解决:以阿列克西的理论为线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7~78页。

[49]Robert N.Rapp,“Rethinking Risky Investments for that Little Old Lady:A Realistic Role for Modern Portfolio Theory in Assessing Suitability Obligations of Stockbrokers”,Ohio Northern University Law Review,1998,p.213.

[50]参见杜怡静:《投资型保险商品关于说明义务与适合性原则之运用》,载《月旦民商法》2011年第27期。

[51]黄爱学:《金融商品交易反欺诈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72页。(www.daowen.com)

[52]王志诚:《现代金融法》,台湾新学林出版社2009年版,第212页。

[53]王志诚:《金融服务业法草案之评释——新瓶装旧酒?》,载《月旦民商法》2010年第26期。

[54]廖伯钧:《初探2008年德国新保险契约法——以保险人咨询建议义务为中心》,载《法学新论》2010年第23期。

[55]廖伯钧:《初探2008年德国新保险契约法——以保险人咨询建议义务为中心》,载《法学新论》2010年第23期。

[56]杨宏晖:《信息诱因、信息价值与先契约的信息揭露义务——兼论契约法的经济功能面向》,载《成大法学》2010年第19期。

[57]熊进光:《论金融商品销售的适合性原则》,载《甘肃社会科学》2013年第3期。

[58]参见焦瑾璞:《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载《中国金融》2013年第8期。

[59]参见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

[60]参见《德国保险契约法》第6条。

[61]廖伯钧:《初探2008年德国新保险契约法——以保险人咨询建议义务为中心》,载《法学新论》2010年第23期。

[62]参见陈群峰:《保险人说明义务之形式化危机与重构》,载《现代法学》2013年第6期。

[63]魏文翰:《海上保险学》,中华书局1947年版,第29页。

[64]樊启荣:《保险告知义务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8页。

[65]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秀民初字第949号。

[66]Peter J.Barack,“The Random Road to a New Suitability”,Yale L.J.83,1974,pp.1527-1528.

[67]王泽鉴:《债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55~156页。

[68]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4~65页。

[69]施文森:《保险法总论》,自版1985年版,第14页。

[70]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9页。

[71]屈茂辉、张红:《继续性合同:基于合同法理与立法技术的多重考量》,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

[72]王文军:《继续性合同及其类型论》,载《北方法学》2013年第5期。

[73][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91~392页。

[74][德]迪尔克·罗歇尔德斯:《德国债法总论》(第7版),沈小军、张金海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86~287页。

[75]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中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629页。

[76]该部分主要内容源于阶段性研究成果:《论民法典与保险合同法的协调立法——以保险合同之性质为视角》,载《民法典编纂中的商事法律制度建设》,湖北人民出版社2019年,第3~14页。

[77]Deutsch,Das neue Versicherungsvertragsrecht,Rn.14.转引自叶启洲:《保险法实例研习》,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37页。

[78](1776)3 Burr 1905.

[79](1828)8 B.&C.586.108Eng.Rep.1160.

[80]肖和保:《保险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2~33页。

[81]参见方印:《我国新保险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合理性》,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

[82](1776)3 Burr 1905.

[83]参见韩永强:《保险合同法“最大诚信原则”古今考》,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

[84]陈猷龙:《保险法论》,台湾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版,第1页。

[85]参见任自力:《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之审思》,载《法学家》2010年第3期。

[86]韩永强:《保险合同法“最大诚信原则”祛魅》,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

[87]姚志明:《诚信原则与附随义务之研究》,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17页。

[88]刘振鲲:《图解保险法入门》,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5年版,第26页。

[89]《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1年12月13日颁布,1999年10月1日失效)。

[90]张瑞萍:《等价有偿原则质疑》,载《当代法学》1992年第1期。

[91]武延平主编:《企事业法律顾问实用大词典》,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5页。

[92]张瑞萍:《等价有偿原则质疑》,载《当代法学》1992年第1期。

[93]汪信君、廖世昌:《保险法理论与实务》,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5年版,第16页。

[94]叶启洲:《保险法实例研习》,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29页。

[95][美]费里尔、纳文:《美国合同法精解》(第四版),陈彦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0页。

[96]袁宗蔚:《保险学:危险与保险》,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2页。

[97]刘振鲲:《图解保险法入门》,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5年版,第26页。

[98]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条,2015年4月24日。

[99]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1页。

[100][英]P.S.阿狄亚:《合同法导论》,赵旭东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66页。

[10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7条,2015年4月24日。

[102]陈云中:《保险学》,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66页。

[103]樊启荣:《保险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2页。

[10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8条、第159条。

[105](2015)浙杭民终字第3237号。

[106]李理:《投资连结保险:法律属性及与现行保险法的冲突》,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4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