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投资型保险契约:混合契约向典型契约的优化转变

投资型保险契约:混合契约向典型契约的优化转变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混合契约最大的难题,在于如何适用法律,投资型保险契约也是如此。[58]就投资型保险契约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应根据是否设立专门的分离账户,将投资型保险分属不同的混合契约类型,[59]应用不同的法律适用方式。因此,对于投资型保险契约的法律适用,应当从解释论转向立法论,实现由混合契约向典型契约的转型。

投资型保险契约:混合契约向典型契约的优化转变

混合契约最大的难题,在于如何适用法律投资保险契约也是如此。依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强制性规范及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订立任何内容的契约,称为“契约类型自由主义”。[57]以混合契约为代表的非典型契约的大量存在,正是应现代交易的需要,但也面临着如何适用法律的难题。原则上,作为契约自由原则之产物的非典型契约,法官于解决当事人所订非典型契约纠纷时,自应先行尊重当事人约定,若当事人并无约定,或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时,自可适用民法总则及债篇通则有关契约之规定;若契约内某一事项,与民法债篇各种之债所定典型契约相符合时,亦可适用有关典型契约之规定;如全无可资适用之法规,而有习惯时,应适用习惯,无习惯时应依法理解决。[58]就投资型保险契约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应根据是否设立专门的分离账户,将投资型保险分属不同的混合契约类型,[59]应用不同的法律适用方式。[60]未设立分离账户的投资型保险,实属于典型契约附其他种类的从给付,有如分红险与预定收益型产品,实际上只是在传统保险契约的基础上增加分红或其他理财功能,保险部分为主要部分,投资部分为非主要部分。对此,原则上仅适用保险契约的规范,因为非主要部分被主要部分所吸收。而设立分离账户的投资型保险,当属于类型结合契约,典型如投资连结保险以及其他设立分离账户的保险产品,应对保险账户与分离账户分别适用各部分的契约规范,并依当事人可推知的意思进行调和。但是,尽管原则上可以如此适用,仍将面临不少难题,比如在投资部分为非主要部分的情形下,投资型保险也与传统保险有所不同,故而仍应使得保险人承担更严苛的说明义务,但现行保险法并未明文规定。又如分离账户的属性显然与保险契约有所扞格,能否突破现行保险法依损失补偿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与对价平衡原则所构建的规范,也是尚存争议的问题。

因此,对于投资型保险契约的法律适用,应当从解释论转向立法论,实现由混合契约向典型契约的转型。其实,自投资型保险产生以来并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已经形成以“投资+保障”为基础的自有特点,我国保监会虽然也有相关政策法规专门规范投资型保险,但仅是从监管法的角度,而非从契约法的角度予以调整,故无法妥善调适契约当事人间的关系。法律在契约类型自由主义下创设典型契约,其主要机能有二:一则以任意规定补充当事人约定的不备;另一则是以强行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利益。[61]正因如此,非典型契约自产生之后,经过一定的发展阶段,当其基本内容与特点已然形成并具有成熟性与典型性时,立法应作相应调整,使之成为典型契约。所以,投资型保险的法律适用,还是依赖于我国未来的立法,而究竟将投资型保险置于何处,具体适用何种法律,关键在于对投资型保险契约的法律定位。(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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