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并未对投资型保险进行明确统一的定义,各种投资型保险的运作有较大差异,在投资资金的运用、损益分配的结构以及投资风险的承担等方面均有所不同,但与传统保险比较而言,可归纳为以下特点:其一,部分保费与投资工具相结合。传统保险的投保人以支付保费为对价,换取保险人风险保障的承诺。而投资型保险的投保人所支付的保费,实际上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传统保险保障功能的实现,另一部分则与投资工具相结合,以实现投资功能,这种界分在设置专门的投资账户时则更为明确。事实上,除分红险与预定收益型产品外,其他投资型保险均有分离账户[37]的设置。投保人将部分保费划入分离账户,用于购买各种金融商品。其二,投资绩效将影响保险给付的额度。传统保险中,保险人利用所筹集的保费进行投资规划,以履行对投保人的保险给付并谋取自身利益,所以保险人在条件成就时所获得的保险给付额度是相对确定的。但由于投资型保险的部分保费与投资工具相结合,如分红险的收益主要源于保险公司的盈余,而万能险与投资连结保险的收益则直接源于所选择的分离账户的收益,[38]保险给付的额度随投资绩效而变动。其三,投保人自担投资风险。传统保险的保险人以固定利率为基准,承诺投保人确定的保险给付,保险资金的全部投资风险由保险人承担。但设有分离账户的投资型保险,因分离账户直接与其他金融商品相连,因此存入该部分的资金直接由投保人承担投资风险;而未设立分离账户的投资型保险,因为比传统保险的价格更为昂贵,依据对价平衡原则,超出危险保障的保费即可视为投资,且投资收益受保险公司投资绩效的影响,实际上投保人亦间接承担了该部分资金的投资风险。
以社会学的“结构-功能”主义方法对投资型保险进行观察。所谓的“结构-功能”主义,是在描述各个变量的值,要涉及具体历史个例的参照架构的内部构造,以及把历史个例分解成各个部分或单位的各种可能方式,也涉及这些单位在客观上可能的各种组合所形成的越来越复杂的结构。[39]大凡谈到结构,涉及的总是可以观察到的关系和相互作用,在一个人们可以说是通过调节作用保持自己守恒性的总体“体系”里,结构与功能是不可分的。[40]在单纯从整体上无法揭示投资型保险的本质时,考虑将投资型保险进行解构。在投资型保险中,保户所支付的保险费,非仅是用来购买保险,而是将某些部分用于投资其他金融商品,使保户自行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投资风险,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额的给付亦随保单价值而有所浮动增减。[41]在设置分离账户的情形下,保险部分与投资部分因保费划入保障账户与分离账户有明确的区分;而在未设置分离账户时,尽管保费部分无法从账户上作严格的区分,但是通过考察未设分享账户的投资型保险,发现其实它的保费也被实际上区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风险保障,另一部分则用于投资理财。以“结构-功能”主义来看,被分解出来的单位,必须是在能够设想为与其他部分分开而具体存在这种意义上的该现象的一个“部分”;至于在具体物中实际上是否可能把它们分离开来,在方法论上并不重要。[42]因此,我国的投资型保险尽管有设置分离账户与未设分离账户的区分,但仍可以根据功能上的不同,统一将其界分为保险部分与投资部分。在功能上,保险部分在于保障风险,投资部分则是为了实现投资功能。这种界分,使得投保人所享有的契约权利,一方面是传统保险契约中保险保障及相关权益,另一方面则是对于保单账户价值所拥有的权利;在契约给付时,一方面是保险给付,另一方面则是投资成果的给付。所以投资型保险在双重功能的基础上形成了二元结构。(如图3-1)(www.daowen.com)
图3-1 投资型保险双重功能与二元结构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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